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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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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及实施意见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市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大决策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市政府的各项决策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行政决策。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政府依法实行市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认真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还应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市政府在决策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研论证,使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决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务求实效。
5、坚持公开的原则。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市政府公报或者市级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市政府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
1、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4、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或调整,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5、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6、市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乡镇、街道(含)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7、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8、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9、土地、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10、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11、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1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1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14、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15、需要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16、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的程序
市政府重大决策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开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包括行政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等)的意见。
2、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特别重大事项还应当提出比选方案。
3、按照办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法制局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开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4、市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等形式决策。需报请省政府、市委批准或报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按照既定工作规则办理。
5、重大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要对修正意见是否被采纳作出明确答复。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些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大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1、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市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决策的考核监督,组织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对市级重大决策效果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2、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重大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重大决策,依照损失程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根据本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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