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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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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精神,结合我市畜牧生产实际及兽医管理体制现状,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执法主体不规范、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控制能力的迫切需要,是科学防疫、依法治疫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理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转变工作职能、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兽医管理体制,以适应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求。
二、明确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2.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兽医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走向市场,促进我市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3.加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在2004年政府机构改革整合农口行政职能的基础上,各地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可在市(区)农业委员会增挂“畜牧兽医局”牌子,内设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牧政、兽医医政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4.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地在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饲料监察职能、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该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各地在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6.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地根据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新设立的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管理服务范围和防疫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中划转,不足的可新增或在乡镇间调剂。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和涉农行政村的动物疫情监控与报告等工作,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
7.建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体系。将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疾病诊疗、阉割、兽药和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合理剥离改制,成立股份制动物医院、畜牧投入品服务部等经营性服务实体。鼓励和引导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服务性实体,各地在劳保、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8.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各地可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承担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合理分流和安置畜牧兽医人员
9.严格把好人员的入口关。新设立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由各地政府及其农业、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录用。不足部分可从在职编外人员和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在职编外人员优先录用。录用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招聘录用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期一般为3年。
10.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公开招考中未被录用的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分流政策,妥善加以解决。
11.认真落实退休退养人员待遇。要切实解决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退休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待遇等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2.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防疫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强制免疫注射、免疫和检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口蹄疫和禽流感的免疫注射劳务费,由各地财政纳入预算,专项列支。村级兽医防疫员的劳务补贴实行按劳计酬,从各地财政安排的注射劳务费中支出。
13.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确保全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发挥效益。
六、加强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配合。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农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农业部门,认真制定和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及其所属乡(镇、区域)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参照执行。全市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6年11月底完成。各地政府要将改革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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