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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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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法治、廉洁、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依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依法清理和规范现有行政权力。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财务处置权以及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凡无合法依据的,坚决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依法予以明确;凡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确认。对经过清理核定的行政权力,须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职权目录应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等进行编制。流程图应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办理权限、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项目进行编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修订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清理的结果,包括职权目录和流程图,按照规定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核准的行政权力项目及其依据、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应从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易于群众监督出发,因地制宜地利用各类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均不得行使。如行政职能发生调整和改变,应及时提出调整说明,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确认。
2.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把政府及各部门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决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建立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开发利用的集合效应。建立和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重要信息,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并回答群众的提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认真执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机关办公自动化,已建立局域网的部门、单位要继续巩固提高,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未建立局域网的部门、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推进机关联网办公,进一步完善机关公务网,畅通机关部门之间、市和市(区)之间的信息传输渠道。在部门电子政务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分类建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政许可,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城管、公安、劳动保障等各个专门管理平台,推进网络化办公和并联审批,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办事效率。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大力加强“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机关网站群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加强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互动,加快建设为市民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市民电子信箱、及时听取市民意见的网上市民论坛、实时接受市民投诉的网上投诉中心,征询市民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网上对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水平。
4.全面推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各级市政、城管、社保等具有行政管理(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学校、医院、水、电、气、通信、邮政、公交等社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推行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对办事公开的基本要求、内容、形式以及监督保障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各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将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以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缴费办法等对外公开,并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
二、大力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5.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制定和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等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各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适时进行评价。重大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应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要对修正意见是否被采纳作出明确答复。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8.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决策的考核监督,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对重大决策效果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9.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重大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重大决策,依照损失程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管理
10.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未列入收费目录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及未经核定的非税收入事项,一律不得收取,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减免政策,增强透明度,并由指定的执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分离的制度。凡是没有向社会公示的收费项目,企业和群众有权拒绝缴纳。
11.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依据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举报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许可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许可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对象以及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违法违规、审批失误的,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12.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对按规定保留的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外,一律进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归并,便于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和现时办结。对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审批频率高的项目,要实行审批主体前移,成建制地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提高项目的直接办结率。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对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凡经政府审定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要按照便民、及时、透明、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依据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电子信息监察系统,对服务大厅内人员的工作行为、运转状态、行政效率等情况,进行及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各行政服务分中心也要坚持高标准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搞好优质服务。
13.建设市民服务中心。整合政府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出让交易中心、药品医疗器械招标投标中心等机构的信息和服务资源,高标准建设市民服务超市,使其成为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窗口,成为政府与市民交流沟通的重要场所,成为政府实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我监督的平台。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法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问题。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实现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和编制的法定化。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救济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要制订具体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决定其回避。
1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各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工作,加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切实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推行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误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违法行政案件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行政的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过错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接受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18.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市长公开电话、行风热线等社情民意反馈体系,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对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
19.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由法制部门统一核发资格证书。规范性文件备案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凡违反上位法、违反制定权限和程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一律不予备案登记、公布,制定机关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20.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选择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及部门工作权威的有机统一;依法界定行政复议管辖权限;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2.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自行依法纠正,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要坚决追究。下级行政机关发现上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直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审查,经审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必须坚决依法纠正。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实现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网,方便网上投诉。在有条件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行ISO9000管理模式,通过系统、透明、规范、易操作、易控制的方式进行公共权力的运行,实现管理的科学与规范。
六、增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意识和能力
23.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力加强经常性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及作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廉洁从政,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公仆。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建立健全廉政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政府领导干部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要抓住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发包、行政审批权运用等关键环节,要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正常行使,防范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24.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施权行为的程序化管理,严格制度规范,建立具有强大约束力的事前监督与事后惩罚机制。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使“一把手”的权力运行得到切实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25.加大对权力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惩治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以查办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执法权、审批权和经营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罚。
26.大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加快建立诚信政府建设的基本机制,建立“诚信泰州”系统支撑平台,形成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政府诚信体系。将信用建设的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公务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在公务员队伍中大力开展信用教育,牢固确立诚信观念,养成诚信行为习惯,提高信用建设能力,形成取信于民的良好风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七、全面落实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保障措施
27.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办公室、监察、财政、审计、人事、法制、行政服务中心及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权力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部署、强化措施,把行政权力监督落实到政府、部门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加强各监督体系的协调,使监督机制各体系、各层次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坚持每半年向上级政府、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级政府本部门监督工作情况。鼓励创新监督机制制度,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28.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责任到人,工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紧密结合驻在部门和系统实际,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驻在部门和系统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29.强化检查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于为了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的,要责令整改。同时,要把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严格组织考评。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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