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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绿化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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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规〔2012〕12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绿化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推动生态名城建设,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市区绿化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泰州市市区绿化规划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绿化规划范围第一条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是指泰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规划的审批和核实,包括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地等绿地建设项目。第二章绿化规划标准第二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住建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第三条建设项目绿地率按以下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绿地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出让(划拨)土地范围内的用地,配套绿地面积和绿地率计算均在其范围内进行。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绿地面积按绿化用地的平面垂直投影面积进行计算;(二)草坪砖、运动场地、游泳池、消防水池、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和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内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三)绿地外的景观水面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内的景观水面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水面面积不得超过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10%,超过部分不予计算;(四)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五)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指定场地标高1.2米)上部,覆土层厚度≥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1.0米≤覆土层厚度<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0.4米≤覆土层厚度<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层厚度<0.4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层厚度指种植土的实际厚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六)行道树(胸径≥10厘米、全冠阔叶乔木)绿地面积计算:株距≤6米的,绿地面积按宽度1.5米×株距长度计算;株距>6米的,按2.2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行道树下绿化面积大于行道树折算面积的,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行道树折算绿地面积和行道树下绿化面积不重复计算;(七)非绿地场地种植全冠阔叶乔木,胸径≥10厘米且满足乔木种植土层厚度要求的,按2.2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乔木下绿化面积大于乔木折算面积的,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乔木折算绿地面积和乔木下绿化面积不重复计算;(八)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计算:公园绿化(含水面)面积≥70%的,该公园面积计入公园绿地面积;绿化(含水面)面积<70%的,按实际绿化面积和水面面积计入公园绿地面积。第三章绿化规划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绿化规划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立项批文;(三)经验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四)绿化所属地行政部门或区(管委会)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五)规划总平面图、配套绿化工程规划图、竖向设计图、种植设计图及苗木表(须标明植物名称、规格、数量)、主要景点设计平面图、效果图和设计文件;(六)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绿化规划标准、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行业标准规范,对绿化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送市规划部门。第四章绿化规划核实第七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绿化工程中标通知书和绿化建设合同;(三)绿化竣工(现状)图和苗木表;(四)绿化工程监理报告;(五)竣工验收意见书;(六)绿化所属地行政部门或区(管委会)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七)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绿化工程建设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绿地面积达到绿化规划面积的,在预交绿化建设款后,可予绿化规划核实。按每平方米绿化面积投资计算,预交绿化建设款的标准为:商品房和商业金融类200元/平方米,工业、仓储和厂矿企业类100元/平方米。绿化竣工后,绿化建设核实合格的退还预交绿化建设款;核实不达标且无法整改的,不达标部分的预交绿化建设款转为代绿化工程款。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对绿化工程进行实地核实,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应予现场配合。核实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否则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不予实施规划核实。第九条绿化规划审批或核实时,绿地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不予审查绿化规划申请、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实绿化规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绿地指标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须缴纳不达标部分的代绿化工程款,但应符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代绿化工程款包括绿化种植费和所处地块地价的综合价值,绿化种植费按预交绿化建设款的标准执行。地块地价综合价值标准为:商业用地最低70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最低45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295元/平方米。上述用地每提高一个土地级别,地块地价综合价值在最低价的基准上增加10%。当市区最低级别基准地价发生调整,上述地块地价综合价值标准按调整后的最低级别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免收代绿化工程款的,按照市政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五章绿化规划管理职责第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规划的管理。绿化所属地行政部门和区(管委会)应配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绿化规划工作。规划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绿化所属地行政部门和区(管委会)等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职,严格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规划的管理工作。预交绿化建设款和代绿化工程款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管使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市(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4〕183号)、《泰州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规定》(泰政办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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