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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04〕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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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我市各地自2002年初开展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调整完善工作。2004年4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规划成果评审会议,我市(除姜堰市)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顺利通过验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要求,我市除市辖区范围内、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中心镇的规划成果须报省政府审批外,其余均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研究,批准除省政府审批和姜堰市以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希各地严格执行好规划,切实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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