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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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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调查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面积641平方公里。
三、调查内容:1.农村土地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2.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3.基本农田调查;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5.专项用地统计。
四、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对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实行“核查制”,土地权利人应准备好土地权属相关文件(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资料,并派人协助调查。因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用途、单位名称、门牌号等发生变化的,按土地变更程序办理;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实行“申报制”,土地使用权人准备好土地权属来源相关文件、地上建筑物及附作物权属证明材料,根据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要求,进行土地申报并提交给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场调查人员,按土地初始登记程序办理。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领导小组及用地单位(个人),必须派专人配合调查人员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六、本次调查不向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若单位(个人)不予配合,造成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需重新调查、测量的,其费用由该单位(个人)承担。
七、土地调查人员一律挂牌上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对无证调查人员和利用这次机会进行非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86883796)。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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