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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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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照行政许可法清理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意见》(苏府法[2003]88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决定取消我市自行设定的20项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项)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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