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05]81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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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泰单位:
为全面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及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即: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住院医疗的按医保规定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左右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二、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按照有关规定测算,调整后的市区最低失业金标准为245元/月,门诊医疗费标准为25元/月。具体缴费基数与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表。其他县级市调增标准由各市政府按规定确定。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并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户口转为城镇户籍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其户口转为城镇户籍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享受的标准和期限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转为城镇户籍后,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五、从文件颁发起,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可按照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六、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前次未领完的失业金按新标准执行。
八、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保险金开户通知书”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九、其它失业保险方面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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