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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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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3号)、《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条款内容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发展,现就做好2013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把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
2.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一是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2013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参保面应达100%。各地在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二是加大高效农业保险推进力度。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2013年全市高效农业保险(除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保费收入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40%以上,各地在9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任务,11月底前完成其他高效农业保险任务。三是积极开展农机保险工作。全面开展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机具保险全覆盖。
3.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障标准。按照省金融办通知要求,从2013年夏季水稻起,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由25元/亩调整为24.75元/亩,保险金额由500元/亩调整为550元/亩;泰兴市、兴化市和姜堰区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由20元/亩调整为20.25元/亩,保险金额由400元/亩调整为450元/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山羊、林木、莲(荷)藕、西瓜、葡萄、梨、苹果、桃、露地旱生(水生)蔬菜、各类设施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杂交水稻制种和内塘螃蟹等高效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按相关的《保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广大农户参保,各地要参照《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要求,对高效农业连续两年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具体优待范围及比例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农保办﹝2013﹞7号)执行,地方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按5:5承担优待的保费。
4.落实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肉(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山羊、林木、莲(荷)藕、西瓜、葡萄、梨、苹果、桃、露地旱生(水生)蔬菜、各类设施农业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杂交水稻制种和内塘螃蟹等高效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75%,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5%,农户承担不高于25%。各级财政承担的比例如有变化,另行文再作具体明确。考虑到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市(区)农业保险管理费计提比例下降等实际情况,2013年市对各地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在保持2012年水平的基础上,将进行预算测算调整。
5.稳定农业保险运营模式。2013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执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各市(区)政府及医药高新区与保险经办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仍为5︰5,并签订协议。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申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服务网络、经营覆盖面、查勘理赔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农险专职人员队伍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年农业保险服务经验等因素,今年将对参与保险的经办公司之间承保份额作适当调整,具体事项另行文明确。
6.规范农业保险承保工作。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参保。主要养殖业和其他高效农业保险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参保。各地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各地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7.规范农业保险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张榜公布,方便群众监督,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的无害化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害化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要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8.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有关要求,按政府保费资金(除农机以外的所有险种)收入的10%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在8月底前将当年水稻和上年小麦、油菜巨灾风险资金上缴市财政;12月底前按当年预计保费完成额预缴其他险种巨灾风险资金,次年结算。各地要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全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制度。2013年农业保险管理费,按照省财政厅苏财金﹝2013﹞31号《意见》精神执行,由市(区)财政和保险经办公司分别提取。政府使用的管理费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市(区)为单位计提: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0%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8%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含)部分,按6%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4%提取。全年使用的管理费提取总量超过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提。保险经办公司使用的管理费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提取。农业保险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检查、培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费要纳入相关单位(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乡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年度终了后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农业保险管理费决算。建立农业保险保费绩效评价机制。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13﹞11号)精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宣传等方面工作水平,在绩效评价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
9.加强气象灾害减灾避灾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金融办、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减灾避灾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2﹞50号)精神,加强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农村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农险气象服务技术研究和技术培训,落实气象服务工作经费,提高减灾避灾能力。农保办和保险经办公司要做到除不可抗御的灾害外,可防性气象灾害都能做到不赔或少赔。农业部门要把利用减灾避灾工作平台和服务体系,借助减灾避灾工作措施的落实,作为提升农业服务水平的机遇。气象部门更要把做好减灾避灾工作当作提升气象服务水平的平台,不断加强气象服务网络建设,乡镇(村)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努力拓展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用好减灾避灾工作体系,拓宽气象服务范围,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10.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组织领导。一是强化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发放《致全市广大种(养)业农户的一封信》、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和农业保险条款、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加强典型赔案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要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力,让广大农户真正感受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各地农保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重点做好对乡(镇)村人员、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业务培训,做到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二是强化各方面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要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农保办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职责,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经办公司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保险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乡镇(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点),使广大农户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三是强化目标考核奖励。市农保办将下发《关于明确2013年各市(区)高效农业保险任务的通知》和《关于明确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区)要按照相关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检查监督和年终考核奖励。
各地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应于7月20日前报市农保办,同时要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保费资金落实、管理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市农保办。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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