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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金融稳定工作的管理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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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充分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努力实现全市“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的目标,现就做好全市金融稳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
1、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着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重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关键地位,对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金融理论水平和金融决策水平,牢固树立金融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2、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决定着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紧迫性。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时滞性长、危害性大的特点,如果对金融风险不高度重视,疏于防范、化解和处置,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要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做好金融稳定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
3、全市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必要性。组建地级泰州市以来,全市金融业始终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体系在改革和发展中保持了基本稳定,但潜在的金融风险及不稳定因素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量偏多、比例偏高,资产损失准备金抵补率较低;少数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行为短期化较为严重;证券、保险业风险隐患客观存在,需进一步规范、完善;一些民间融资行为不规范,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信用与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任其发展,势必影响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全市金融稳定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内外结合,努力提高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能力
4、完善内控制度。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立足于风险防范和稳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市场的调查分析,规避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积极运用先进的决策辅助系统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积极稳妥地拓展各项业务,力求在发展中解决矛盾和化解风险。
5、加强外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实施监管,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和投资者的权益。人民银行要依法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推进金融业改革的职能,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对因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业跨市场交易和金融工具交叉性操作等引发的潜在风险,要加强监测、分析、评估和判断;银监部门要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能,规范银行机构的经营行为,督促银行机构尤其是辖内的法人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要注意发挥银行同业公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无序竞争引发金融风险。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共同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
6、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人民银行要认真研究、不断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联合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金融稳定评估制度,加强对辖内高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着重事前防范。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网络,共同研究制定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提高应变能力。由人民银行牵头,在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下,定期撰写全市金融稳定工作报告,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金融主管部门汇报。
7、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辖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工作,以改革促进地区金融发展,以发展推进全市金融稳定。要重点支持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资产等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大舆论宣传,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8、坚决依法打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诈骗、抢劫、盗窃、贪污、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等各种犯罪活动要依法从严惩处,一旦发现,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报告,做到依法快侦、快审、快结。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进行警示教育,以震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非法集资、开办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审理好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纠纷案件。针对当前金融领域纠纷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充实审判力量,组成专门合议庭进行审理。要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注意审理好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存单纠纷、基金债券买卖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切实帮助金融部门实现合法权益。
10、努力提高司法执行能力。涉及金融领域的金融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且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深入,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程序中的贯彻落实,各级司法部门要组织执法、案件查处及审判的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在依法审理金融类案件的同时,遇到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党政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妥善处理。
四、加强信用建设,努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11、打造诚信政府。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要以强化政府信用意识为基础,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和工作机制为突破口,全面提升政府决策信用、法治信用、服务信用和管理信用,树立信用政府形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思想上切实提高对优化信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信用观念;要针对本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以良好的政府信用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
12、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按照促进诚信、防范信用风险的目标,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人民银行的牵头组织下,继续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管理,进一步发挥信贷征信在风险预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对企业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公开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立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
13、推进个人信用管理。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监督体系要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等特定对象及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等具有特殊执业资格的人员为重点;信用服务体系要以使用信用卡、申领各类贷款的个人为重点,做好守法守约、履行债务等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拓宽覆盖面,逐步形成全面的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14、加强信用宣传,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确立诚信守约的道德规范。重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坚决揭露或纠正各种失信行为,全力营造“诚信光荣、无信可耻”和“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社会氛围,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进一步改善信用环境。对一些信用程度低的个人、企业或行业,要采取定向教育、媒体曝光、限制贷款等手段进行惩戒。
15、继续深入开展“一创四评”活动。认真总结前几年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评选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企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创建目标,完善考核评比办法,丰富创建内容,保证创建工作的开展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创建工作目标要纳入对各级政府任期责任目标的考核范围。对创建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相应奖励。
五、加强领导,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各项关键措施落到实处
16、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发[2004]103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和处置预案,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出资化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风险处置,保证金融稳定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17、及时了解金融运行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畅通与金融部门的联系渠道。各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金融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研究落实对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全面、积极、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金融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部门按照“四自”方针开展经营活动,避免行政干预。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由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共同参加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例会制度,着力分析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态势,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应对;对影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扎实开展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18、积极化解信贷风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前瞻性的研究,通过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发展,引导企业科学决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控制信贷风险。在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社会公共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投资时,要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在地方财力可承载的能力范围内,慎重决策,控制过度投资。要立足于全市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支持和帮助金融机构处置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坚决制止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要高度重视全市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和企业集资活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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