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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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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严格犬类饲养和防疫,加强犬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各市(区)城区、近郊区、开发区、游览区、港口和各类园区等区域内饲养的犬(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二、凡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的饲养单位或个人须在6月1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三、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不得携犬乘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乘坐公用电梯,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四、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定期到市级农牧部门指定的防疫监督机构,接受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五、所有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和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应当依法做好饲养场所的消毒灭源工作。禁止从疫区购买犬只。一旦发现犬类患有或疑似患有一类动物传染病或冠状病毒,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无条件配合、接受处置。六、自2003年6月20日起,凡无《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公安和农牧部门组织捕杀,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七、犬类饲养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配合公安、农牧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对各类违章养犬行为,广大市民均可向公安部门、农牧部门举报。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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