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15〕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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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3日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为把旅游业培育成全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把泰州打造成长江经济带上集医、药、养、游于一体的大健康旅游集聚示范城市,建设成长三角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5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鼓励招引重大旅游项目。新引进的旅游项目,建成后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下同)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0.5%的奖励;1亿元至3亿元的,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新引进的旅游企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性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成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引进的文化主题精品酒店,装潢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营业后给予装潢设施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新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旅游饭店,合作期限三年以上、年均营业额增长10%以上,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适用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省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较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新兴业态(游轮、低空飞行旅游、创意旅游、落地自驾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门票年收入首次达1亿元的景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行业分类排名前二十强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景区前十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上市(挂牌)的旅游企业,按照《泰州市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予以补助和奖励。三、鼓励旅游品牌提档升级。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五星级旅行社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房车营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鼓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企业当年新设计开发20种以上具有泰州特色的旅游商品且年销售总额3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论证或专家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泰州特色旅游商品100种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持续经营两年以上,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成市旅游放心购物店的,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五、鼓励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在省级以上重要媒体平台(电视、平面、户外、地铁等)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线路营销,宣传内容以泰州旅游资源或产品为主题,且包含“泰州”字样,每年投入经费100万元以上的,认定后给予自付部分1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六、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展。旅游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省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认定后给予展位费自付部分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七、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鼓励旅游企业独立举办或与相关机构联合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投入经费50万元以上的,认定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八、鼓励旅游企业争先创优。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大赛、服务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活动,或在省级以上诚信旅游、文明单位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的,根据获奖等级和影响力,认定后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旅游培训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九、加大旅游交通扶持力度。在交通干线、城市道路设立旅游交通指引标识,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部门提供便利,纳入相关建设规划,减免公路赔(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支持旅游运输公司开通重要旅游景区至上海、苏南等客源市场的旅游班线,经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认定,给予相应补助;根据景区旅游交通需要新开通的市内公交、专线、班车,经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认定,给予每条线路10万元的补助。十、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外地来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享受与本市客运车辆同等的待遇。外地旅游车辆、本地落地自驾车辆凭景点门票,免收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事故车辆、违章车辆除外)。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财政按6∶4的比例进行分担。每项奖励补助实行最高限额,同一事项涉及多条奖励补助规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补助。凡单位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的,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奖励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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