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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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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5〕199号)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7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普查方式:普查员上门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工作。
四、普查时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农业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泰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监督电话:0523—86839045。
特此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主送: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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