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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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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对于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基本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切实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泰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本系统各项经济普查相关内容的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小微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泰州市保险协会、泰州市金融办、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和市建工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体育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和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
各市(区)政府要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确保落实普查人员和经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普查人员选调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责任心强的选调标准,聘用或从有关部门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用强有力的措施手段,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严格执行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全市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用好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登记中要密切结合四大工程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建立和使用普查区电子地图,全面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实现普查数据采集的电子化、网络化。
加强质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建立并落实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搞好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的安排和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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