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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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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决定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二、三轮摩托车和执行公务或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实施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从2016年8月20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以下区域道路上通行。
1.海陵区、医药高新区:祥泰路以东,兴泰公路以西,扬州路、南通路(海陵路—鼓楼路)、森园路(东风北路—兴泰公路)以南,永定路以北形成的封闭区域。鼓楼南路以西、吴陵南路以东、永定东路以南、姜高路以北形成的封闭区域。海陵南路以西(含)、姜高路以南、长江大道以东、学院路以北(含)形成的封闭区域。
2.高港区:高港大道以西、向阳路以东、336省道以南、通扬路以北形成的封闭区域。
三、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五、本通告自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届时注意交通标志的变化,自觉遵守,文明交通。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主送: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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