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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泰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11〕2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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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
《规划》是我市2008年—2015年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机制。
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依据《规划》,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采矿企业数量、遵守准入制度、实行分区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环境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促进矿产开发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四、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要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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