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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3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7个)
主体编码
主体名称
JSZT120100001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JSZT120100002
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JSZT120100003
泰州市教育局
JSZT120100004
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JSZT120100005
泰州市民政局
JSZT120100006
泰州市财政局
JSZT120100007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JSZT120100008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JSZT120100009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JSZT120100010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JSZT120100011
泰州市规划局
JSZT120100012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JSZT120100013
泰州市水利局
JSZT120100014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JSZT120100015
泰州市商务局
JSZT120100016
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JSZT120100017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JSZT120100018
泰州市审计局
JSZT120100019
泰州市粮食局
JSZT120100020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JSZT120100021
泰州市统计局
JSZT120100022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JSZT120100023
泰州市体育局
JSZT120100024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JSZT120100025
泰州市公安局
JSZT120100026
泰州市司法局
JSZT120100027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JSZT120100028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JSZT120100029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JSZT120100030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JSZT120100031
泰州市民防局
JSZT120100032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JSZT120100033
泰州市地震局
JSZT120100034
泰州市物价局
JSZT120100035
泰州市旅游局
JSZT120100036
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JSZT120100037
泰州市档案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53个)
主体编码
主体名称
JSZT120100038
泰州市消防支队
JSZT120100039
泰州市公路管理处
JSZT120100040
泰州市地方海事局
JSZT120100041
泰州市运输管理处
JSZT120100042
泰州市航道管理处
JSZT120100043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JSZT120100044
江苏省泰州市烟草专卖局
JSZT120100045
泰州市盐务管理局
JSZT120100046
泰州市气象局
JSZT120100047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JSZT120100048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JSZT120100049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JSZT120100050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JSZT120100051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JSZT120100052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JSZT120100053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JSZT120100054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JSZT120100055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
JSZT120100056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JSZT120100057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JSZT120100058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
JSZT120100059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
JSZT120100060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JSZT120100061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JSZT120100062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桥检查站
JSZT120100063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州大桥北检查站
JSZT120100064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
JSZT120100065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中派出所
JSZT120100066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北派出所
JSZT120100067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
JSZT120100068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西派出所
JSZT120100069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九龙派出所
JSZT120100070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
JSZT120100071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苏陈派出所
JSZT120100072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高教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73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物流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74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农业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75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罡杨派出所
JSZT120100076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明珠派出所
JSZT120100077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寺巷派出所
JSZT120100078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滨江派出所
JSZT120100079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周山河派出所
JSZT120100080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野徐派出所
JSZT120100081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医药城派出所
JSZT120100082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
JSZT120100083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永安洲派出所
JSZT12010008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创业园派出所
JSZT120100085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刁铺派出所
JSZT120100086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白马派出所
JSZT120100087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大泗派出所
JSZT120100088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胡庄派出所
JSZT120100089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扬子江工业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90
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不含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执法行为,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523-86839412)。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主送: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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