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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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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姜堰市人民政府,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经研究,现将2008年年底前做好交接工作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交接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胡庄镇、苏陈镇、罡杨镇、大泗镇等建制镇以及宣堡镇7个行政村和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所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必须全部交接到位;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行政管理体制运行。
二、关于财政方面
1.从泰兴市划出的胡庄镇、姜堰市划出的苏陈镇、罡杨镇、大泗镇,其乡镇财政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年,从2008年起,除省规定的调整事项外,泰兴、姜堰两市不得对上述建制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以2008年8月31日为时点,在财政部门确定划转基数后,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相关镇根据人员情况核定财政支出;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宣堡镇7个行政村、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财政支出基数按实核定。
2.从2008年起,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财政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与泰兴市、姜堰市、海陵区、高港区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结算。
3.2008年12月31日前,区划调整涉及范围内的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专项经费以及涉及民生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保、城乡低保等)经费,仍由划出地代发、代拨,年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划入地海陵、高港区统筹安排。
4.2008年以前(含2008年),国家、省安排给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社会事业经费以及项目经费,泰兴市、姜堰市应按原计划落实,保证其项目顺利完成。2008年以前已完成的各类项目,其经费尚未结清的,仍按原来所确定的经费渠道解决。
5.区划调整涉及区域2008年以后的各类项目,确需经姜堰市或泰兴市申报的,由市有关部门与两市对接,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两市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6.从2009年起,国家、省安排给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社会事业以及项目经费,如继续下达给泰兴市、姜堰市,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与泰兴、姜堰市按调整后的体制进行结算。
三、关于税收方面
2008年12月31日前,凡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其各类税、费、基金等仍维持原隶属管理关系缴纳;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由划入地负责征缴入库,其财税库行联网相关技术接口等工作由市人行、银监局等负责处理。纳税企业名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市财政部门分别与泰兴市、姜堰市、海陵区、高港区共同确认。
四、关于社会事业等方面
凡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国土、水利、交通、卫生、粮食、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有关事项,由划入方相关部门负责与划出方部门对接,认真完善和核实交接基础台帐,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须抓紧办理,确保2009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体制正常运行。
各相关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会议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人随单位走的原则,坚持资产跟着单位走、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和工作纪律(严明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严明财政纪律,严明工作纪律,严明廉政纪律),迅速落实行政区划调整的各项工作要求,坚决维护群众利益,确保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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