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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医疗保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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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含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可享受医疗保障。二、保障办法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一般可实行住院统筹+大病救助的办法或单建大病医疗救助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三、缴费标准实行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其中:4%的部分由各市区统筹解决,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36元由各市区统筹解决,低保人员个人缴纳24元)。实行医疗费补助办法的由各市(区)自行确定社会筹集额度和个人缴费标准。四、资金来源各市(区)用于低保人员医疗保障的费用由各市(区)人民政府从社会筹集、解困资金和慈善基金等渠道解决,并按季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由低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低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一年的费用。五、医疗待遇低保人员参加医疗救助后,其报销比例和办法由各市(区)制定。六、医疗管理各市(区)要选择1—2家医院作为低保人员就诊就医的指定医院,对低保人员就诊、就医实行集中管理并与定点医院签订专门的服务协议,要在协议中明确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付率。定点医疗机构要针对低保人员就诊、就医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低保人员就诊就医的监督核查,建立医疗费用跟踪核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七、对低保人员因病致贫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原渠道给予补助。八,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搞好配合协调。九、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十、各市(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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