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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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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取缔我市长江水上过驳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20年12月20日零时起,撤销、关停泰州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点),所有浮吊一律停止过驳作业,靖江水域浮吊至华元金属内港池临时集中停泊,泰兴水域浮吊至天星洲左汊水域临时集中停泊。二、泰州市轮船运输总公司靖江水上装卸服务分公司、靖江市焦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内设施设备及专用标志的拆除。三、所有浮吊应当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逾期未执行的,将依法采取拆除浮吊作业设备、拆除动力设备、进厂拆解等强制措施。四、在省内其他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作业的泰州籍浮吊应当履行承诺,于2020年12月20日零时前停止过驳作业,并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五、在外省作业的泰州籍浮吊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船籍变更为外省籍。六、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浮吊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承诺,积极配合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的撤销、关停和浮吊取缔工作。对拒不履行承诺、拒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等妨碍水上过驳作业取缔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所称浮吊,是指在《关于公布准入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清单的通知》(苏水上过驳办发〔2018〕13号)明确范围内的浮吊以及在长江江苏段和通江河口水域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水上货物过驳或从事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的浮吊。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泰政发〔2020〕1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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