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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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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用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密切协同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市、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并抄送人防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人防、规划、建设、教育、地震、体育、消防等部门,应积极编制城市人口疏散基地、应急避难场所、防空防灾教育场馆的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不得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列入土地出让地价内涵。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未依法修建人防工程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房)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市区按4%,市(县)按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1个以上人防专业队工程。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兼顾人民防空功能,满足防护要求。医药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农业开发区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验收。不备器材、构件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按平战转换方案核定的标准,缴纳平战转换经费。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一次性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该工程所有权。在使用该工程时,不得改变原规划设定的用途。人防部门按每平方米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奖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社会投资者在法定义务外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人防部门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6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二)6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所有权人对人民防空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鼓励超等级建设人防工程。依法应建6级人防工程,投资者修建5级工程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四、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服务。申请使用公共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本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须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责任书》,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法定义务外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管理和使用,并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手续。申请使用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平战结合收入费用。人防平战结合收入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确定。各类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财政专用帐户,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其它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遇有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战时紧急状态下,应服从政府统一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应当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五、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维护管理;法定义务外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人防工程所有人、使用人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附属的防护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降低防护能力。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金属、木质部件无腐蚀损坏;进出口通道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无利用价值的人防工程,各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申请拆除报废。市、县(市)人防部门对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每年向上级人防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六、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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