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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11〕2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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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泰州市实际,现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部门职责分工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事权划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火车站街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领导、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有关行政区域的机构,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接受当地政府(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二)环节监管、避免交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努力减少交叉管理,消除模糊带区。
(三)利于监管、重在安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安全为根本,从利于监管出发,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行政资源,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方便相对人。监管职责不明的,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暂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履行监管职责。
(四)权责一致、严格问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二、职责分工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现做现卖),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二)现场制售类(现做现卖、前店后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管
有固定门店的现场制售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管,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食品流通环节有形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流通环节有形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外,现场制售食品且提供餐饮服务的(有桌椅、餐具等就餐设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现场制售食品,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现场制售食品的,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摊贩的监管
食品摊贩,指在城乡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室外公共场地设摊,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的个人。食品摊贩的监管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市(镇)容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包括住宅小区)摆摊经营行为进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食品摊贩,由市(镇)容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疏导;
2.经市(镇)容管理部门批准,销售食品的摊贩(含蔬菜、瓜果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3.经市(镇)容管理部门批准,现做现卖食品的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4.未设置镇容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在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各类食品的摊贩(含蔬菜、瓜果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四)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管;
5.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管;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五)网销食品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国际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商务途径,进行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行为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
(六)其他业态食品的监管
休闲娱乐场所提供简餐服务的(有桌椅、餐厨等就餐设施),其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他不涉及提供简餐服务的,其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经营学生“小餐(饭)桌”、厨师班子提供经营性“农家宴”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豆芽制发,盐渍和干制海产品、水产品、蛋制品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七)暂不能确定监管部门的食品或新业态的监管
暂不能确定监管部门的食品或新业态,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暂定一个监管部门先行履行监管职能,后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明确监管主体。
上述监管职责的分工,属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环境保护部门的,分别作为相应部门“三定”规定的补充规定,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实施日常“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由同级监察部门实施效能监察;属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实施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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