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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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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旨在激励全市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与艺术性俱佳、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第三条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优品优奖、精品重奖”原则。第四条泰州市政府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文联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文艺奖评选方案的制定和评选的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第六条市政府文艺奖评奖期间设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内外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政府文艺奖参评作品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第七条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或其亲属有作品申报参评的,该评委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奖项设置第八条市政府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关奖项:(一)设立政府文艺奖,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八个门类;其中,文学类设金奖2名、银奖4名、铜奖6名,其他每个文艺门类分别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二)设立政府文艺奖特别奖,每届评选2件;(三)设立政府文艺奖终身成就奖,每届评选1人。前款各类奖项都可以空缺。第九条市政府文艺奖获奖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相关评选和展览展示活动。第四章参评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每届参评范围为通知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创作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美术、书法及摄影等文艺作品。第十一条市内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以及市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反映泰州题材的并通过市内宣传、文化、文联系统申报的文艺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评泰州市政府文艺奖:(一)文学类作品应当在省级以上刊社发表或出版;(二)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类作品应当在设区市以上宣传、文化、文联系统举办的活动中展演或者获奖,或者在设区市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三)美术、书法、摄影类作品应当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文联系统等主办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展览中展示、大赛中获奖。第十二条曾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系统常设专业性奖项三等奖以上,省宣传、文化、文联系统主办的专业赛事最高奖的文艺作品,可以申报参评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特别奖。第十三条在我市工作10年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德艺双馨,业界口碑良好,业务建树颇丰,在市内外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对繁荣发展泰州文艺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参评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终身成就奖:(一)通过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个人文学专著、文艺作品集不少于3部;(二)创作的文艺作品或塑造的文艺形象在市内外广泛传播,在记录社会进步、反映时代风貌、体现文化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或代表性意义;(三)创作、参演的文艺作品曾获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系统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三等奖以上不少于3次,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系统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三等奖以上不少于5次。第十四条以同一单位(组织)或个人名义申报参评同一门类奖项的作品数量不得超过3件。第五章评选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评选按照单位(组织)或个人申报、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初审推荐、市政府文艺奖组委会办公室审核、专家评选、组委会审定、公示和表彰的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申报者应当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申报作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或资料不全的视同放弃参评。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印发泰政发〔2017〕2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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