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泰州市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23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02〕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55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处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发[2000]17号),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实施范围按法定程序破产的泰州市区市、区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二、缴费标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一次性或连续缴纳15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单位缴纳36元,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4元,一次性或连续缴纳15年。三、经费来源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应缴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缴纳,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按“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和主管部门解决三分之一,市、区财政解决三分之一,社会筹集(解困资金)解决三分之一。四、缴费方式1、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入医疗保险基金帐户。2、应由市、区财政预算解决的部分,分别由市、区财政分年度列入预算,每年按季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帐户。3、应由社会筹集(解困资金)的部分,分别由市、区解困部门分年度列入预算,每年按季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帐户。五、医疗待遇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贴待遇与其他同类参保退休人员一样。六、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七、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元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我要收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泰州产业园区

江苏泰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泰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