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16日 政策文号:泰政发[2003]137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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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现通知如下:
1、原规定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市(区)属以上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也纳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
2、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4、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扩大再就业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完善再就业资金制度。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
根据我市实际,各地可将市(区)属以上企业“三置换一保障”改制中,财政用于支付托管人员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项资金纳入再就业资金进行统计和管理。
再就业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调整用于“保老、扶中”和“退养、保养、协保”及托管人员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5、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小额担保贷款除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再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的贷款担保外,还应承担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或非微利项目的,各地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全额贴息或不低于60%的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二年。
6、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7、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培训合格并实现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申请补贴时,在单位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并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证明和《就业登记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培训补贴。
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培学员的50%创办了个私企业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参培学员数核拨培训补贴。
8、社会保险补贴采取首月由企业(单位)足额缴纳,次月将首月应补贴金额拨付抵算当月应补金额,企业(单位)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此递推,直至企业(单位)应享受补贴政策的条件消失为止。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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