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泰政规〔2019〕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59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泰政规〔2017〕9号)予以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8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二、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8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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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泰政规〔2017〕9号)予以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8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二、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8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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