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泰政规〔2016〕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66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 泰州市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转贷风险,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下同)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对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转贷资金使用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处置转贷风险和突发事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经信委是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监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局负责协调处置转贷风险,并对金融机构转贷工作进行考核。市国土局、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涉及转贷资金不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快速登记,提高转贷资金周转效率。市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资金,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增资扩大,新增部分以引入民间资本为主。第六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市区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且运行正常;(三)依法经营,信用良好;第七条 每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情况特殊的,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提高,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第八条 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转贷资金采取差别化分段计费方式,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利率按日0.2‰执行;5至15个工作日(含)的,利率按日0.3‰执行;使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利率按日0.4‰执行。第九条 使用转贷资金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企业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5个工作日前向贷款金融机构提出使用申请;(二)审核签约。贷款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泰州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由贷款金融机构、申请企业、泰州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三方权利和义务;(三)设立专户。贷款金融机构设立专户用于转贷资金的结算;(四)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使用转贷资金的利息足额汇入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账户,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汇入贷款金融机构设立(或指定)专户,专项用于归还企业贷款;(五)续贷还款。在续贷资金到位后,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转贷资金足额归还到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转贷利息结算。第十条 转贷资金只能用于转贷资金业务,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转贷资金专户的管理,确保转贷资金使用安全。第十一条 对使用和管理转贷资金成效显著的贷款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 因贷款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和政府当年对该行的奖励、扶持及评优等资格。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伪造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转贷资金的,根据相关规定列入泰州市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惩戒,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第十四条 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转贷资金业务收入的30%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转贷资金损失。第十五条 使用转贷资金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贷款金融机构续贷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5〕10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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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 泰州市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转贷风险,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下同)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对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转贷资金使用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处置转贷风险和突发事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经信委是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监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局负责协调处置转贷风险,并对金融机构转贷工作进行考核。市国土局、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涉及转贷资金不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快速登记,提高转贷资金周转效率。市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资金,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增资扩大,新增部分以引入民间资本为主。第六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市区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且运行正常;(三)依法经营,信用良好;第七条 每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情况特殊的,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提高,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第八条 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转贷资金采取差别化分段计费方式,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利率按日0.2‰执行;5至15个工作日(含)的,利率按日0.3‰执行;使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利率按日0.4‰执行。第九条 使用转贷资金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企业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5个工作日前向贷款金融机构提出使用申请;(二)审核签约。贷款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泰州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由贷款金融机构、申请企业、泰州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三方权利和义务;(三)设立专户。贷款金融机构设立专户用于转贷资金的结算;(四)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使用转贷资金的利息足额汇入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账户,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汇入贷款金融机构设立(或指定)专户,专项用于归还企业贷款;(五)续贷还款。在续贷资金到位后,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转贷资金足额归还到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转贷利息结算。第十条 转贷资金只能用于转贷资金业务,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转贷资金专户的管理,确保转贷资金使用安全。第十一条 对使用和管理转贷资金成效显著的贷款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 因贷款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和政府当年对该行的奖励、扶持及评优等资格。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伪造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转贷资金的,根据相关规定列入泰州市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惩戒,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第十四条 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转贷资金业务收入的30%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转贷资金损失。第十五条 使用转贷资金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贷款金融机构续贷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5〕10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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