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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7]2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公平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和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包括在下列范围设置的户外广告: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开放式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灯杆;
    (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六)市区范围内的公路两侧;
    (七)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是指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具体承办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拍卖工作。
    第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采用底价拍卖办法,拍卖底价根据评估价确定。评估价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户外广告泊位的地理环境条件等进行测算确定。
    第八条  具备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可作为竞买人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竞买,参加竞买前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买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二条  买卖人申请发布广告时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收据,并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政府使用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五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之日起户外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期限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凡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与产权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合理确定收益分成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所得和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按协议确定的所得部分,全部缴入“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主要用于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成本、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以及市政公用、园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十八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参与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
主题词:广告 拍卖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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