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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用加速模拟工况法检测汽车尾气排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常政发[2004]2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202号
 

关于采用加速模拟工况法检测汽车
尾气排放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本市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在用汽车采用加速模拟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在用汽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国家若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在用汽车,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使用的汽车;外地迁入本市的汽车;按规定可以并需要延期报废的在用汽车;抽检不达标责令限期治理后须复测的汽车。
三、在用汽车尾气年度检测采用加速模拟工况检测法进行。在用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不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新购置的汽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得在本市上牌(免检产品除外)。
五、承担汽车尾气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

(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
(二)机构必须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测机构由环保、公安、质监部门定期公布,目前本市市区符合上述条件的检测机构是常州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为了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测机构只能负责对在用汽车的检测,提供法定数据,不得经营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业务,做到“检、治”分离。并主动接受环保、公安、质监、交通、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八、环保、公安、质监、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九、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机动车  尾气  检测  方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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