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常州产业园区

江苏常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常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8〕92号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市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一级企业核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上缴,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已改制一级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已改制子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一级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申报使用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一级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资本 收益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340份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