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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邮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高邮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高邮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限在高邮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

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人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省、扬州市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派驻在各建制镇的执法机构应当作为高邮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接受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拔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高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高邮市人民政府或者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七、请你市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希你市接到通知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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