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1.2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目标,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应急处突能力,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1.3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9)《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应急〔2020〕28号);(10)《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应急〔2020〕28号);(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12)《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1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14)《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32号);(15)《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37号);(16)《江苏省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程序规定》(苏环办〔2020〕303号);(17)《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发〔2020〕86号);(18)《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受到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组织实施。1.5 预案体系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层级组成,具体情况见下图。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出现跨区(新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6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1.7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24小时以上的。(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或乡镇水源地12小时以上的。6.造成跨省(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或县级水源地取水能力受到影响的。6.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5)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对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具体情况见下图。各区(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和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2.1 领导机构2.1.1 领导机构组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2.1.2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Ⅰ、Ⅱ级响应时,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或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是否要求有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内地区或相近、相邻市通报情况,视情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2.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舆情管控和新闻发布工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上舆情监控,指导开展引导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传播渠道发布(含变更和解除)预警信息;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做好煤、电、油和气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天然气、电力企业进行抢险排危工作,协调保障电力畅通;参与处理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调查核实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督促责任工业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限产、停产方案实施;负责协调企业生产救灾急需物资。市公安局:负责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负责协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勘验,提取固定证据,对涉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做好公路(含高速)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和船舶交通事故等引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民政局:按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市司法局: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市财政局:在事权范围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有关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因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交通运输领域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保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水文数据采集,按要求报送水文等有关信息;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中有关水工程调度工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启动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非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环境、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配合公安部门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日常维保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毗邻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的协调。南京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组建长江南京段船舶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统筹长江南京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资源调配、事故调查等工作;支持地方交通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阻止岸基污染长江,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处置协调组日常办公机构职责,实施长江水上应急救援。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组织参加核生化、爆炸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有关救援行动。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应急通信保障资源调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救援提供公众通信网络保障。2.2 日常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1)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应急演练、应急能力建设等。(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4)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5)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6)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及各区(新区)制订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工作。(7)负责应急专家库建立与维护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更新。(8)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9)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3 现场指挥机构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水旱灾害除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沿用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现场指挥机构。(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4)长江南京段船舶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负责。(5)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和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各应急工作组职责为: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园林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执行有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园林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通信保障组:由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电信运营企业等组成。负责采用有线、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4 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处突的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政府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领域专家。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为事件防范、现场应急和后期处置提供技术支持。3 预防与预警3.1 监控和风险预判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随接随报、边报边核、急事急报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和报告,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南京海事、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核实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3.2.3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4 应急响应和处置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市委、市政府调度的信息,应在40分钟内书面上报有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信息,应按照网有必核、网有必追、网有必报的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有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4.2 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快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4.3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有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4.4 指挥协调4.4.1 指挥协调机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专业工作组进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开展。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 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4.5.1 赶赴现场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责成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建应急现场指挥部和专业工作组,确定牵头部门。各现场专业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4.5.2 人员转移及安置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4.5.3 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进一步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处置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4.5.4 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必要的水文气象及地质等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污染物影响范围,周围是否有敏感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因子、点位、频次和方法,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5.5 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5.6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4.5.7 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4.5.8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6 应急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并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4.7 信息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5 后期处置5.1 环境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上级、市级、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5.2 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救援队伍行动和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5.3 事件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结论作为追责问责和整改落实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执行。5.4 善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6.2 装备物资保障按照储备充足、门类齐全、快速调拨、适时更新的工作原则,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以“市、区(江北新区)为主、省级调控、资源互补、常专结合、全部上网”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市、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必要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依法对有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6.4 队伍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保障可同时应对两起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其他有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等。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6.5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6.6 机制保障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海事和应急等部门要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突发事件快速通报、应急处置联动响应以及长江干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与培训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7.2 应急演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7.3 责任与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8 附则8.1 名词术语突发环境事件: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善后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8.2 预案修订、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8.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8.4 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中的《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报送单位:报告单位:(盖章)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签发:(标题)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故简况备
注报告人: 电话: 手机:附件2专家库名单编号姓名性别所学专业单位(全称)行政职务擅长领域可参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域1卜现亭男环境工程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党总支书记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危险废物管理水环境、土壤及危险废物有关突发环境事件2曾石男环境学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协会副主任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3陈纪赛男化工机械与设备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土壤、应急救援、环境修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事后恢复4陈森男环境工程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总工/固废中心主任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及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环境损害评估、环境司法鉴定危险废物有关突发环境事件5陈宋辉男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南京浩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大气、固体废物、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6陈振翔男环境科学江苏星州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科研、其他专业领域7谌伟艳女环境工程江苏华东新能源勘探有限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副总工土壤及地下水、风险评估、环境修复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8崔世海男环境科学与工程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固体废物、损害鉴定、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9崔志强男应用化学铭瑞环境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损害鉴定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法律政策10戴昌德男焦化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退休)应急管理预案管理11戴开静女环境工程与科学南京美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准入管理、环境法律经济政策预案管理、法律政策、其他环境管理12府灵敏男环境工程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大气、水、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13高长青男金属材料腐蚀与防护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协会副主任表面处理、化工、铸造等特种制造行业的风险评估、应急管理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14郭明高男化学工程与工艺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安环部部长)化学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其他环境管理15何山河男经济管理江苏顺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环境修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应急监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生态修复工作16吉栋梁男环境科学与工程江苏开放大学高级工程师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损害鉴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17蒋乐平男大气科学江苏润环环境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气、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18焦涛男环境规划与评价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副院长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损害鉴定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19李植汶男电气自动化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指挥EHS部长兼质量部长应急管理、风险管理、水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20李宗春男水文地质工程江苏华东新能源勘探有限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副总土壤及地下水、风险评估、环境修复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21陆鹏宇男机械工程领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安全环保首席专家化学品、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22陆元华男油气储运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能量管理专家化学品、风险管理、环境监测质量风险评估、大数据分析、加油站地表水监测23倪峥男环境工程蜂巢能源(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安全技术经理危化品储运应急安全消防、危废储运安全、有机等废气处理设施安全、可燃粉尘防火防爆、环境泄漏事故应急管理、消防应急安全应急管理类24苏秋克男环境工程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土壤、地下水、固废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环境风险评估25唐景华男化学工程中国石化扬子石化橡胶厂环保安全部长(退二线)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26田爱军男环境工程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环境管理与规划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27王大伟男环境科学与工程河海大学副院长水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业28王焕庆男食品科学南京华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环境监测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29王慧女石油加工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环保专家石油化工工艺技术审查、环保三同时及验收、环境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应急管理类、污染治理类、其他专业领域类(化工领域)30王士昭男环境工程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环保高级顾问汽车行业、固废、水、气污染防治、风险评估与管理、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机械汽车行业有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评估与调查处置31王淑芬女企业管理南京泓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总经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32魏玉香女地球化学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副科风险评估、损害鉴定、环境监测应急监测、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33吴海杰男环境工程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科长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34吴建金男工商管理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环境管理与规划、风险管理、其他技术类与管理类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其他环境管理35吴阳男环境科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科长水、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36吴云波女环境科学与工程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应急管理、损害鉴定、环境管理与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37许建华男环境工程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土壤、应急管理、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应急监测、预案管理38许小群男安全工程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专家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39许志良男环境工程上海同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事业部总经理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环境管理与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40尧一骏男工程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环境修复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41尤文辉男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化学品、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42于新泉男环境工程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副总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环境管理与规划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法律政策43袁立男环境工程南京启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44张瑜女环境科学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所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损害鉴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45朱健丰男安全工程南京威立雅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安环总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46朱立新男环境工程南京沿江资源生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院长大气、水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47祝建中男环境工程化学工程河海大学教授固体废物、土壤、环境修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附件3事故现场应急防护基本原则一、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为了保护应急人员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在开展应急行动之前,应根据污染物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防护服、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佩戴齐全后方可进入现场。二、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及安置地点(一)快速判定安全区域。(二)确定紧急撤离路线。(三)人员引导,就近撤离到安全区域。(四)清点人数,上报数据。(五)受伤害人员立即开展人员急救。三、应急人员进入、撤离事件现场的条件、方法(一)进入前,报告每批参加抢险或救护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并登记。(二)了解现场环境状况及风向。(三)确定进入路线及撤离路线。(四)从上风向快速进入事件现场。(五)按路线撤离,清点人员,报告,待命。四、人员的救援方式及安全保护措施(一)现场及周边人员及时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二)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导引救护车和医疗人员进入。(三)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将伤员迅速转移到急救点。(四)现场中毒人员应迅速脱离现场,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扎紧的衣服,仔细检查病人的病情。(五)现场急救注意事项。1.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2.防止继发性损害。3.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4.所用救援器材具备安全要求。5.伤病员有化学性毒物沾染时必须根据毒物特性进行洗消,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六)搬运伤员时注意事项。1.根据伤情,选择搬运方法和工具,注意保护受伤部位。2.呼吸已停止或呼吸微弱以及胸部、背部骨折的伤员,禁止背运,应使用担架或双人抬运。3.搬运时动作轻,不可强拉,运送要迅速及时,争取时间。4.严重出血的伤员,应采取临时止血包扎的措施。5.救护在高处作业的伤员,应采取防止坠落、摔伤的措施。五、进出人员、装备的洗消(一)在轻危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二)洗消的对象包括轻度中毒人员、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现场医务人员、消防和其它抢险人员、染毒群众及染毒器具。(三)收集并处理洗消污水。附件4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一、了解现场情况(一)事故地点及原因。(二)人员伤亡情况。(三)事故类型(固定源、移动源;火灾爆炸次生、泄漏等)。(四)污染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五)周边居民、建筑物、地形地貌等。二、排查(一)搜寻遇险人员。(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设立指挥部。(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八)排查引发环境事故的污染源。三、现场隔离(一)根据现场、排查情况确定隔离区域。(二)将隔离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四、控制污染源(一)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二)根据排查及监测结果,确定污染消除方案并实施。(三)禁绝火源。(四)现场处置措施。1.对于毒害类气体泄漏或次生大气污染物类事故,采取堵、截、转等方式切断泄漏源,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空气中毒气污染。2.对于陆上液态物质泄漏,采取堵截、收容、覆盖、转移等方式。3.对于水体污染事故,考虑污染物主要特性和入水后的短期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划分成四大类,具体划分如下: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溶解型危险化学品以及沉降型危险化学品。(1)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喷雾稀释、化学洗消、强力驱散等。(2)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泡沫覆盖、围油栏围控、机械回收、吸收剂法、现场焚烧等。(3)溶解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化学洗消、絮凝法、活性炭吸附等。(4)沉降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固化底床、动力捕捞、深水挖掘等。4.对于溢油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所选择的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5.对于应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器材、吸附材料、废液等固体废物和事故废水(消防废水)等,统一回收处置,确保事故废水全部得以处理。五、事故现场洗消(一)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按危险废物处置。(二)对于污染局部土壤的事故,应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对策。(三)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附件5关于(事件名称)的调查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发单位、事件类别、事件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基本情况概述。领导对于事件的批示、要求。事件调查组成立依据和组成情况,以及开展工作简况。对于事件认定。一、事发单位概况事发单位基本情况。涉及事件污染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中间品情况,有关的生产工艺、工段、车间等情况,事件污染物质产生的情况等。事发单位周边学校、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情况。二、事件经过及环境应急处置情况(一)事件经过事件的发生、造成环境污染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二)信息报告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三)环境应急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及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情况。(四)善后处置情况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三、事件原因和认定(一)事件原因该事件主要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原因。(二)事件认定明确事件的类型,是否属于突发环境事件。(三)事件定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定级并说明原因。四、事发单位落实管理要求情况事发单位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由安全生产事件或交通运输事件等其他事件次生的,事发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或交通运输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五、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履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涉及事件污染物质的事发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六、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一)对事件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二)建议移送给其他部门的;(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追责的;(四)建议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的;(五)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的处理;(六)通报考核的。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八、调查组成员名单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九、附件调查报告所需附件。附件6涉危险废物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及管理要求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涉事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中无明确责任人的危险废物,由属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涉事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报送先期处置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事故类型、污染源控制或切断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在确定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及利用处置单位后,将先期处置情况同步转交给相应的运输及利用处置单位。一、先期处置(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等各小组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监测结果等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二)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开展检测,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并结合危险废物成分、数量、危险特性及周边环境敏感点、水文、气象、地貌等环境概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布点、频次及监测方法,开展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形成周围人员疏散建议。(三)现场应急处置污染处置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危险废物种类、成分、危险特性、污染范围等开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1.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大气环境污染时,需及时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并分析污染扩散趋势。采取在下风向喷射雾状水、设置水幕水带或在上风向设置直流水枪喷射等措施稀释、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如为可燃性危险废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如为液态危险废物泄漏挥发,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抑制其挥发。现场处置采取喷淋等措施时,需同步采取围堤堵截等方式收集污染废水,以防排入外环境。2.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水体环境污染时,需及时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并分析污染扩散趋势,确定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及时划定紧急隔离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根据危险废物主要成分,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污染。涉及长江南京段水域污染时,污染处置组需及时会同南京海事局开展应急处置行动。3.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环境污染时,需及时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暂存,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扩散趋势分析,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及土壤污染程度,采取隔离、吸附、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时消除环境污染。二、应急处置程序及管理要求(一)集中收集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收集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1.收集作业要求。(1)确定作业区域,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2)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3)应做好台账记录,如收集地点、收集日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形态、包装形式等。(4)收集不具备运输包装条件的危险废物,且危险特性不会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重大危害时,可在临时包装后进行暂时贮存,但正式运输前应按下述包装要求进行包装。2.包装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包装基本要求。(1)废弃危化品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2)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满足易燃性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3)具有爆炸性或者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经预处理稳定化后,包装封口需严密;(4)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其容器和包装物封闭形式能有效隔断污染物迁移扩散途径。(5)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其包装容器的材质应具有相容性,并且具有一定强度。(6)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不宜盛装过满,应保留一定的空间。(7)有粉尘产生的固态危险废物,包装封口需严密,避免粉尘扩散;(8)可能有渗滤液产生的固态危险废物,应使用防渗包装。(二)临时贮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危险废物应及时转移处置。当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且不能及时清运时,可考虑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优先考虑周边已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若无可依托贮存设施,则需设置临时贮存场所。(1)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确保临时贮存期间不发生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2)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3)建立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台账,做好危险废物出入库交接记录。(4)临时贮存期限应根据应急处置进度安排确定,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5)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三)转移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1.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运输。(1)危险废物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3)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49(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时,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四)利用处置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委托给具有相应利用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可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有关信息http://sthjj.nanjing.gov.cn/ztzl/wryjgxxgk/)进行利用处置,其中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利用处置需与应急管理部门会商后开展。利用处置单位的选择需综合考虑运输距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规模及利用处理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49(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时,利用或处置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区域外波及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到水源地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组织实施。1.4 预案衔接本预案作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外,按照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或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范围时,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周边行政单位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共同处置。本应急预案与上位预案和下位预案之间互为衔接,一旦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同时启动有关预案并进行联动,各预案间衔接图见图1。图1 应急预案衔接图1.5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2)协调联动、快速反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能力,及时准确把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技术准备,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属地为主、科学处置。充分发挥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应急处置能力。(4)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和设施准备工作,发挥综合优势,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能快速有效地调动各方资源,发挥资源储备的作用。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图2 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1.1 应急指挥部成立当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涉及跨区的一般(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见3.1.3章节),市政府成立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受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2.1.2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1)组成: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局、南京海事局、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供水单位等,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2)职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职责分工见《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附件4)。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专家组七个现场应急处置组。(1)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2)应急处置组:负责污染水体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消除或减轻对水源地的影响;负责泄露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事后调查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3)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车辆、通讯和人员等各项需求;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保证(包括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应急期间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组织净水供应。(4)应急供水保障组:督促供水单位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启用应急水源地供水。(5)医疗救护组: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6)新闻宣传组:负责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应对工作。(7)应急专家组: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演变规律等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处置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污染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有关指导建议。七个现场应急处置组的组成单位见《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附件5)。2.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 应急响应3.1 信息收集和研判3.1.1 信息收集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水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饮用水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报告等工作。信息来源主要包括:(1)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和供水单位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电话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务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观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3)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通过群众举报、事故发生单位报告、日常巡查等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5)通过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报告获取信息。3.1.2 信息研判通过日常监测监控发现水质异常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取水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迅速组织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3.1.3 事件分级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分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下同)水源地直接导致300万人以上用水受到影响的;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24小时以上的。(2)重大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①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1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用水受到影响的;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较大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①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用水受到影响的;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能力受到影响的。(4)一般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①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30万人以下用水受到影响的;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③环境污染对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取水能力受到影响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1)预警分级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2)预警的启动条件经信息研判初步认定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对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①Ⅰ级(红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②Ⅱ级(橙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③Ⅲ级(黄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④Ⅳ级(蓝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3.2.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南京市政府可发布全部级别的预警;其中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可由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发布。(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3)发布渠道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宣传部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4)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图3 预警发布流程图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以下预警行动:(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3)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有关工作。(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应急备用水源等准备。(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6)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水源地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8)调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9)在事故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10)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3.2.4 预警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信息报告程序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各成员单位应将接收到的信息及时报告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2)经过核实后,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