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为重点,按照“诚信申报、审核筛选、报核重点、即时核对”原则,积极推动核对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核对工作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维护政府社会救助公信力。
(二)主要目标。2013年年底前市区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从而准确认定救助对象资格,提高政府救助质量,创新改革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
(一)核对对象。主要包括: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居民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
(二)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核对方式。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采取实时信息比对、定期信息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实时信息比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定期信息比对。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或者由民政部门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在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实时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定期信息比对的方式。
传统调查。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仍要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同时,要制定非规范职业的收入核定办法。
(四)核对流程。根据核对工作实际情况,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录入核对管理系统、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民政部门提交核对并反馈。
1、申报。申请社会救助政策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家庭,在街道(乡镇)诚信申报本人收入情况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可在初次受理时一并填报),与街道(乡镇)签定《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提供受理所需相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受理审核结束后,于每月12日前将需核对居民家庭信息录入核对信息系统,上报至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于每月14日前,对街道(乡镇)上报信息审核确认,上传至市民政部门。
2、核对。市民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区政府(管委会)需要收入审核的对象汇总后,通过核对信息系统上传数据资料到市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核对。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2日前反馈核对数据到系统(如以手工方式,则直接反馈至市民政部门)。
3、反馈。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对结论,进行汇总和综合描述,通过核对信息系统或手工方式反馈至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作为判断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政策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
各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对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进行动态管理。
三、部门职责分工
经核对对象授权,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包括核对工作方案的拟订、核对内容及流程的制定、核对结果的反馈和市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并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市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市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市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市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市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市总工会负责提供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市银监部门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协调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等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协助市民政部门建设完善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协调推进相关单位开展核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配合。市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不断完善、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核对周期、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市各相关部门要把核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的信息数据。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积极有序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坚持由易到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核对内容上,要由车辆、住房、社会保险等信息逐步扩大到经营、纳税、客(货)运输、金融财产等信息;在核对方法上,要不断改进收入审核管理系统功能,逐步实现实时核对;在适用范围上,先服务于低保和住房保障工作,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市、区两级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畅通信息通道,确保核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保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订立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市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与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核对工作的人员签定保密协议。各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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