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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13〕188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信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4日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2013年6月)为规范民营经济统计口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统计制度和流程,及时、准确、全面地跟踪和了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经研究决定,现对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民营经济统计范畴与对象。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民营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民营经济统计的范畴和对象主要是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二、落实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职责与分工。市经信委(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负责牵头收集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国家级开发区报送的民营统计数据和资料。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落实各自民营经济统计职责。各区、国家级开发区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民营经济总体发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见附件)。三、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体系与联系制度。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负责统计报送工作的具体处室和人员,并加强与市经信委(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的沟通协调,确保渠道畅通。各区、国家级开发区也要建立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的统计工作体系,保证统计工作落实到位。四、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数据报送和核定制度。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国家级开发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严把数据关,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表明确的时间节点将有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经信委(市民营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市经信委(市民营办)将联合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对统计数据和资料进行核定后发布,并上报市政府。五、建立半年分析报告制度。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对所承担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需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市民营办)。各区、国家级开发区的分析报告应包括半年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年度发展趋势预测、开展的主要工作、问题与建议等内容。市经信委(市民营办)整理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书面汇报材料,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六、建立全年考评制度。依据季报、半年报、全年报和半年分析报告报送情况,市经信委(市民营办)牵头对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全年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南京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职责与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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