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对接上海自贸区加快南京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14〕29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对接上海自贸区加快南京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9日关于对接上海自贸区加快南京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对接上海自贸区,加快南京综合保税区建设进程,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水平,现就全面支持南京综合保税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规划统领、产业高端化发展理念(一)立足规划先行。科学统筹制订南京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规划,衔接《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规划》、《南京港总体规划》、《南京海港枢纽经济区总体发展规划》、《南京空港枢纽经济区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定位“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国际高端商品展示展销中心、高端制造中心、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中心、国际高附加值产品检测维修中心”等综合功能性平台框架。加强南京综合保税区与龙潭港、南京空港之间区港联动,在南京龙潭港试点启运港退税政策,实现一体化口岸监管。规划和建设通向龙潭港的铁路线,利用龙潭港编组站开展水铁国际联运业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委(综保办),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投促委(口岸办)、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推动产业聚集。大力吸引高端服务业,加快引进和培育保税物流、商品展示、产品检测与维修、科技研发、金融服务、服务外包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推动对外贸易业务集聚,鼓励综合保税区内外资企业向总部争取更多产能分配和订单份额,协调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调整供应链和物流方式,打造国际贸易结算、订单和地区总部集聚区。适当引入高端保税加工业,重点引入新型光电、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等龙头企业。加快产业聚集,形成产业良性互补。(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促进贸易转型。吸引加工贸易企业积极设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和营销机构,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检测、维修、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特别是促进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搭建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宗商品交易、保税仓储物流、外贸综合服务等多类型贸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着力培育展览展示交易、检测维修等新型外贸业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实施审批简化、投资便利化管理举措(四)便捷外资审批。为方便境外投资者,赋予综合保税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上的市级审批权限。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在区内推广外资企业设立快速审批制度,实现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赋予各类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牵头单位:市投促委,责任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简化工商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多证联办制度,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并联审批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六)扩大境外投资。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购境外知名品牌、销售渠道,设立境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推进境外投资审批体制改革,争取综合保税区对外投资备案权下放试点,实行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制,实现境外投资便利化。(牵头单位:市投促委)(七)推进联合执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优化金融服务、跨境便利化管理方式(八)创新外汇管理。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简化业务流程,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允许银行先行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鼓励银行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和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现跨境贸易投资、融资便利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九)拓展金融服务。引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加大综合保税区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和联合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申请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加快跨境结算中心建设,分流上海自贸区的外溢资本,鼓励在区内设立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探索建设区域性要素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定价中心、物流中心和离岸交割中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四、创新保税监管、服务一体化查验模式(十)优化保税监管。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将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区后报关”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第一批复制到南京综合保税区。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将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等检验检疫监管创新制度第一批复制到南京综合保税区。推进手机检测维修中心和液晶显示模组检测维修中心等功能在综合保税区获批和实施。(牵头单位: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投促委(口岸办))(十一)探索单一窗口。在综合保税区内积极争取率先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建立满足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企业需要以及口岸执法部门监管要求的综合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相关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也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口岸办),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加大政策优惠、资源倾斜的扶持力度(十二)统筹土地利用。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字〔2013〕273号)的规定,统筹市区两级政府,按照2016年完成南京综合保税区(二期)建设,以及推进空港综合保税区申报的时间节点,开发区抓紧引进符合点供要求的大项目,国土局通过向省争取点供计划以及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配置等多种渠道,并按照海关规定的综合保税区验收及开发建设时间要求,逐年分期分批解决综合保税区剩余用地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扩大财税扶持。综合保税区内土地出让收入按现土地分配政策,扣除国家、省、市计提或分成后部分,专项用于综合保税区建设资金补贴。财政部门将整合现有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对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积极向国家争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政策试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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