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中国品牌消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14〕5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促进中国品牌消费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5日南京市促进中国品牌消费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2〕4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地产品牌培育和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进一步扩大我市品牌消费规模,促进地产品牌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品牌已成为推动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我市商贸流通业建设快速发展,极大的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但地产品牌培育工作起步晚、时间短、营销能力弱的问题亟待解决,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国产品牌消费,关系到我市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整体竞争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地产品牌、拉动经济增长、提升竞争能力为目标,立足商贸基础、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创建一批品牌消费集聚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引导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品牌产品销售规模,创建知名品牌;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为扩大品牌消费创造条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品牌孵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二)坚持扩大消费与培育品牌相结合。坚持通过最终消费引导品牌生产,在扩大消费中培育地产品牌。要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促进品牌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三)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支持品牌工作基础好、消费规模较大以及民族文化特色品牌较集中的区域开展工作,重点培育符合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市场潜力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同时,以品牌促进试点工作为依托,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品牌培育工作蓬勃开展。四、主要任务(一)打造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商业中心和特色商业街(区),协调整合相关政府部门,搭建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集商贸、文化、休闲、旅游和餐饮等为一体,或各具特色的品牌消费集聚区。(二)打造品牌推介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地产品牌集体展示、集中宣传推介等产供销活动,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推广地产品牌。鼓励流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宣传和推介自有商品品牌。(三)打造品牌保护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商务投诉、工商执法、品牌防伪等品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品牌保护平台,营造品牌商家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四)打造品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品牌研发、注册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咨询服务,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品牌信息服务平台。五、总体布局全市规划布局12个品牌消费集聚区,其中市品牌消费集聚区联系点3个:1.鼓楼区湖南路商圈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2.秦淮区老门东“中华老字号”品牌消费集聚区3.玄武区“苏宁易购”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购物网站区品牌消费集聚区联系点9个:4.玄武区南京1912时尚休闲街区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5.江宁区南京义乌商品城中国品牌消费聚集区6.雨花台区虹悦城商业综合体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7.建邺区江东商贸区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8.栖霞区金鹰奥莱城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9.六合区紫金街区商圈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10.浦口区桥北商圈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11.高淳区通贤街区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12.溧水区通济街商圈中国品牌消费集聚区六、主要措施(一)发展新型业态,破解地产品牌进店难的问题。引导中介组织和品牌营销企业整合知名品牌,集中发展工厂店、折扣店、体验店和专卖店等新型业态,破解地产品牌进店难、单品影响力弱等难题。(二)拓展销售渠道,迅速扩大地产品牌市场份额。发挥网络购物受众广、成本低的优势,培育地产品牌购物网站,扩大地产品牌网络销售。(三)降低地产品牌进店门槛,广泛开展“名品进名店”、“百货进百村”活动。推动大型百货店设立地产品牌销售专区、专柜,引导品牌企业利用“万村千乡”网络体系,向农村市场销售知名品牌商品。(四)充分发挥展览展会的推介功能和辐射效应。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综合性展会,帮助和协调设立地产品牌展区,引导地产品牌企业积极参展。在消费较为集中的地区,搭建品牌商品产销对接平台,深入持续开展“地方名特优新商品大集”,帮助品牌企业与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产销链条。(五)振兴“中华老字号”。宣传推介中华传统品牌的设计理念、独特工艺和文化内涵,增强消费者文化认同感和品牌忠诚度。(六)加强地产品牌营销力度。建设地产品牌名品中心、品牌展示展销中心、品牌集散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公共营销中心,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幕和网络检索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地产品牌。大力推介商贸特色品牌,引导餐饮、住宿、家政、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创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七)加强地产品牌保护力度。建立品牌保护网上服务平台,普及品牌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品牌侵权等问题,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品牌保护局面。加强品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等宣传活动,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品牌发展环境。七、工作职责1.区政府:指导全区贯彻落实《南京市促进品牌消费指导意见》;负责辖区内品牌消费集聚区(市联系点、区联系点)建设,制定本级品牌消费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各级按职落实工作任务,积极稳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2.商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重点商贸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和行业管理;加快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引导和支持出口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开展海外商标维权,推动企业使用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对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跟踪指导的力度,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3.宣传部门:加强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氛围;整合媒体资源,加大对商标战略知识、区域品牌、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商标保护维权等方面的宣传力度。4.工商部门:加强品牌消费集聚区内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开展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审核申报工作和保护工作;做好品牌营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5.财政部门:做好促进品牌消费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6.质监部门:加强商品质量、品牌、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旅游部门:加强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与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链接;深入挖掘人文、自然景观和各旅游景点及旅游相关产业的品牌资源,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品牌价值;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品牌战略意识,加大对旅游景点及旅游相关产业商标注册、培育和保护品牌工作的力度。8.税务部门:加大对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和省级、南京市级品牌骨干企业因项目投资、技术改造、资本重组等在税收上政策扶持的力度。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品牌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品牌消费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各部门要结合职能、任务,每月对创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商务部门及时做好各类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二)强化市场功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品牌企业紧紧围绕市场消费信息创新设计、提升质量、改进服务;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各区要研究制定品牌促进体系项目建设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政策,及时总结品牌促进体系试点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品牌成长的规律,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适用性强的品牌培育和消费促进体系。市政府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促进品牌消费的工作经费,各区政府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