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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活禽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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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1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活禽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南京市活禽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活禽交易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活禽交易管理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对活禽批发和非定点农贸市场销售活禽的行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进行取缔和查处。第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职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经营者主体资格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加强入市活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督促活禽交易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等制度,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对活禽疫病随机抽样检测工作。城区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与市农委对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以及活禽交易批发、零售点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监督指导工作;审定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分布及数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环境卫生的监管;对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活禽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活禽交易市场应按照“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的原则,促进市场转变经营业态,倡导科学消费理念,鼓励推行光禽、冷鲜禽产品销售。第六条 市场建设标准。家禽加工物流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四)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加工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贸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应符合以下设置条件:(一)交易区、宰杀区独立封闭设置,实行物理隔离,与其他经营区严格分开,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二)交易区和宰杀区、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开设立。(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通风良好。(四)设施设备及安装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及动物防疫等要求。第七条 本市主城区活禽实行定点交易,禁止在定点交易点以外从事活禽交易。不得在主城区内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第八条 实行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制度。市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在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禁止活禽交易。第九条 暂停交易期间,外省市活禽除运至本市活禽屠宰场进行集中宰杀外,不得进入本市交易。第十条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及活禽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相关制度。第十一条 进入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应当具有有效检疫证明。第十二条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每周分区域休市一天,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每两周休市一天,休市时间应当提前公示。休市期间,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定,对交易和代宰区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二)根据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查验相关台帐、检疫证明。(三)建立经营者档案,登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安排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四)建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督促经营者对活禽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五)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六)制定禽流感等疫情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七)设置环境卫生责任信息公示栏,公示责任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经营地点公示检疫证明。(二)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活禽零售交易点经营者应当建立活禽经营进货台账,做好每日交易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三)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四)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保持作业和周边场所整洁卫生,并配合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五)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应当采购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本地具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病死禽上市销售。第十四条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代宰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出售的活禽应当经过代宰后,方能带出零售交易点。第十六条 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开展人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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