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宁政规字〔201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9日 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在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创新奖励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等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第三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金融创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金融创新奖励评审专家库,由市相关部门、在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推荐专家和学者组成。第四条 金融创新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五条 以下机构可按规定申报金融创新奖励: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平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企业等新型金融组织;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单位。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奖励:(一)为满足市场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功能,由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二)能够显著提升金融市场功能,有力推动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而实施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三)具有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型融资方式在南京的运用,特别是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创业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四)具备行业代表性和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五)对增加全社会融资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六)其它金融创新。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并已推广使用;(三)原则上在南京地区属于首次实施并应用;(四)项目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五)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第八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金融创新项目不得超过三个。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三章 奖励申报第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并附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可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申报金融创新奖励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各所属行业协会,由所属行业协会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市金融办;无所属行业协会的机构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其中,对增加全社会融资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突出经济或社会效应的项目根据监管部门统计数据进行量化评定,无需申报。第十三条 经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提交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第四章 奖励评定第十四条 在申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按照申报的项目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对申报金融创新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金融创新评审工作需要,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第十五条 金融创新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与金融创新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涉项目评审。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委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第十六条 经评审提出的奖励项目将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金融创新奖励评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进行表彰。第十七条 根据金融创新的影响力和贡献度,每个申报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金融创新的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金融创新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当年内向市金融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署名的书面异议材料、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联系方式。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存在异议且调查属实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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