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14〕2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绿色青奥保障成果,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改善四季度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PM2.5浓度考核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年度考核目标 以降低PM2.5浓度为目标,以本地污染管控为重点,全面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有效防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力争减少污染频次和时间,努力减轻污染程度和范围,确保四季度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80微克/立方米以内,确保实现全年PM2.5平均浓度较上年“下降2%以上”的目标。 二、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压缩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低端低效产能。列入全省今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项目,相关生产线必须在10月底前停产。 (二)严控燃煤污染。从严落实控煤措施,确保完成今年全市燃煤总量削减3%的目标。燃煤企业强制使用含硫率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10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三)严控工业污染。加快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等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列入年度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提标改造项目,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 (四)严控扬尘污染。建立工地总量控制及工期合理管理机制,严控建设工地面积,合理安排开工工地规模,原则上四季度不再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11月1日起,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应当使用清洁油品,对油品不符合要求的,实行限期整改,并列入文明工地管理不良记录。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实施高污染车限行,2014年底前,实现绕越公路限行范围内电子执法系统全覆盖。推进老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加大冒黑烟等非正常工况车辆的现场查处力度,依法实行“暂扣行驶证并限期治理”的强制措施。11月1日前,开始实行绕城公路以内禁止外地过境运输车辆通行,严查违规车辆。 (六)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加大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坚决按属地和田块落实禁烧责任,严格巡查管控,严明考核奖惩,最大限度实现秸秆的收贮和利用,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切实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引发的空气污染。 三、实施污染天防控措施 参照青奥期间空气环境保障标准,组织实施《2014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详见附件),全市范围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天气两级预警响应标准,在预测未来24小时“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100和200并有持续趋势”时,发布预警,启动响应,分别对应执行“一级、二级”防控措施,按规定严格实施包括“限产、停产、停工”等临时管控措施。 四、强化相关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园区)政府作为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的第一责任人,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本地区四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的细化实施方案,排出重点整治名单和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时序进度,扎实推动落实。具体方案于11月5日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从严执法监管。实行最严格的执法监管,提高执法监管频次和效能,加强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对偷排、偷放、偷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对环保信用评价为红色或黑色的企业,原则上年底前不再提供授信。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监管一线力量,确保执法工作需要。 (三)加强专项督查。由市督查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污染天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市进行通报,并体现在今年绩效考核中。 (四)严格考核问责。对各区(园区)政府开展严格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暂停除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以外,一切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区(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支持鼓励。各区(园区)政府在市确定的停限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鼓励企业采取限产等自觉行动。对在防控措施实施过程中,响应积极、执行有力的企业和工地,各级政府应予适当经济奖励;对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014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附件   2014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为切实有效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的要求,制订实施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全年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以上、控制在76.4μg/m3以内为目标,确保10—12月份PM2.5平均浓度低于80μg/m3,努力提升年度优良天数比率。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环保与气象会商预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形成常态化会商机制,每周一、周四下午进行面商,分析研判近期空气质量状况,形成空气质量72小时预报报告和空气质量周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遇不利气象条件时,每天会商,提前36小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实施污染天气防控措施。防控措施分两级执行。 1.一级防控措施 预测未来24小时内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100,并有上升趋势,采取以下一级防控措施: (1)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重点企业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进一步提高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提升燃煤机组污染排放标准限值,SO2排放浓度小于50mg/L,NOX排放浓度小于80mg/L,烟尘排放浓度小于20mg/L。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发电企业。 (2)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限产。扬子石化、金陵石化、南化公司、南钢、梅钢等重点石化、钢铁企业停用部分重污染生产装置,降低产能(详见附件1)。水泥行业(详见附件2)、所有铸造行业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3)严格控制工地污染。各类工地加强扬尘控制,对措施不落实或不达标的停工整治;全市范围内的桩基、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和拆除等易扬尘作业停止施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实行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严格落实道路保洁作业规定,加大机扫冲洗频次,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确保主次干道无积尘、见本色,车辆行驶无扬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5)停止易扬尘物料运输。全市范围内暂停运输煤炭、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暂停自卸车倾倒作业,以及码头和船舶煤炭、矿石、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装卸作业。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南京海事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6)实施人工增雨。利用有利气象条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市气象局。 2.二级防控措施 预测未来24小时内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200,并有持续趋势,继续实施一级防控措施,追加实施以下二级防控措施;12月6日—12月16日实施二级防控措施: (1)强化企业停限产力度。扬子石化、金陵石化、南化公司、南钢、梅钢等重点石化、钢铁企业实施最大程度的停产措施(详见附件1)。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2)控制发电量。积极向省电力公司协调,力争全市燃煤电厂发电量同比下降。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3)严控长江码头污染。暂停长江南京段码头产生大气污染的装卸作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南京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实施单位:有关企业。 (4)强化工地降尘措施。除地铁、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扩建等市政重点工程外,全市范围内工地全部停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地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混凝土搅拌站停产。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5)全面加强道路保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对全市主次干道连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6)减少公务用车出行。停止30%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 牵头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一级防控措施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启动,二级防控措施经市长审批同意后启动;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解除防控措施。 (二)责任到位。各区(园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防控措施落实工作;各部门职责按照《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政发〔2014〕52号文)分工执行。各区(园区)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监管。加强对停产企业、停工工地以及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落实责任人员。市督查办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园区)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报送。启动防控措施时,各区(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天下午17∶00前将当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1.石化、钢铁等重点企业限停产名单 2.水泥企业限停产名单    石化、钢铁等重点企业限停产名单 序号 所在区 企业名称 1 玄武区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动能分公司 2 栖霞区 中石化金陵分公司 3 栖霞区 中石化金陵分公司烷基苯厂 4 栖霞区 南京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5 栖霞区 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 6 栖霞区 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 7 雨花台区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 雨花台区 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梅山分公司 9 雨花台区 南京旭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0 江宁区 曼宁家屋面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11 浦口区 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2 六合区 南京鑫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3 经济技术开发区 江苏金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4 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京宝日钢丝制品有限公司 15 化工园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6 化工园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7 化工园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18 化工园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9 化工园 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 20 化工园 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21 化工园 南京博大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22 化工园 蓝星安迪苏南京有限公司 23 化工园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备注:限停产详细措施由各牵头单位另行印发 附件2   水泥企业限停产名单 序号 所在区 企业名称 1 栖霞区 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 2 栖霞区 江南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3 江宁区 南京金江水泥厂 4 江宁区 南京天龙水泥有限公司 5 江宁区 南京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6 浦口区 南京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7 浦口区 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 8 浦口区 江苏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 六合区 南京雄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0 溧水区 南京柘塘水泥有限公司 11 溧水区 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12 溧水区 江苏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13 溧水区 溧水县天豪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4 溧水区 南京廻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5 溧水区 南京金都水泥有限公司 16 高淳区 江苏省高淳县古城水泥有限公司 17 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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