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7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南京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工作,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通知》列明的改革事项,我市目前已先行实施了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5项改革。其余涉及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和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检验检疫制度创新的6类23项改革事项,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抓紧与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对接,制定推广实施计划。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推广工作。 (一)投资管理领域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作部署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做好推广工作。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要抓紧做好现有电子影像系统的改造,向纳税人推广使用电子印章(CA证书)。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应积极推进通过使用省局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网上税务登记,实现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功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加快制定符合南京实际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推广方案和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4项改革要在省检验检疫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试点评估情况开展。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通过积极试点,并根据试点评估情况加以推广。(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南京检验检疫局) (三)金融领域 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4项改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方面四条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要求,应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推动驻宁银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投促委) (四)服务业开放领域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项目、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4项改革,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落实工作,拟定我市“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审批工作规范,推动正常业务开展。(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文广新局) (五)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3项改革应结合企业需求,推动做好相关申报及落实工作。(责任单位:金陵海关) (六)检验检疫制度创新 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3项改革先行试点,在省检验检疫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试点评估情况积极开展。(责任单位:南京检验检疫局) 二、关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借鉴推广的6项改革事项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4号)要求,摸清情况、明确分工、倒排进度、全面推进。 (一)关于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在市政务中心已实行企业设立“单一窗口”,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与市工商局网上登记系统和业务系统已实现数据交换,多证联办并联审批业务办理模块方面已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制印章信息卡等多种证照一次性发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特别是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可先行先试,努力为企业设立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工商局) (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数据库建设,夯实基础,完善服务平台,2017年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全覆盖的企业与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系列制度。2016年年底前,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归集目录、格式要求与报送方式。全面梳理、完善各部门和单位的“数据清单”和“应用清单”,加强信息的归集,整合,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创造实施联合预警、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全过程、全方位信用监管制度的信用信息基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关于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1.全面实施信用审查制度并重点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6月前,重点推进在市级财政专项发展资金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的试点工作,争取有效发挥市财政局扎口各部门公共资金管理的特殊优势,逐步实现信用审查制度在全市各专项发展资金安排中大范围推广,有效拓展信用产品市场,强化需求引导、加快行业发展。今后四年内,全面实施信用审查制度,强化信用信息产品运用。在财政资金使用、科技金融、工商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商务、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黄名单”、“黑名单”、“红名单”和联合预警、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制定下发《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全市联合执法事项目录》及《南京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2015年年底前将各部门落实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3.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在已整合区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成立区一级市场监管局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2016年底前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继续推进综合执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相关执法机关) (四)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全面深化细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持续加强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强化信用监管,加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全面落实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相关领域或经营活动中予以约束和限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1.确定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经济领域重要行业及部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且该领域内已有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内部治理比较规范,具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选择不少于10家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选择包括在南京市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检验检测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且不少于10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试点。 2.梳理试点清单与措施。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且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市场监管事项,由试点单位所属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列出清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直接委托给试点单位承担,职能委托应当遵循“费随事转”的原则,合理支付相应费用。职能委托清单重点包括: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行业或产业规划编制、专业技能培训、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负面清单设计、安全审查评估、行业资质资格认定、等级评定、公信证明、市场行为(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鉴证、行业失信行为及垄断、倾销行为调查监控等;对属于行业自律自治范围的事项,由市级主管部门主动会同试点单位列出清单,在业务上加强指导,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积极引导试点单位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3.试点工作进度。2015年4月,确定试点单位。市民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名单;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由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牵头,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确定。2015年5月至8月,梳理职能清单。市级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各自编制本部门可以交给试点单位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清单,并协调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试点单位对行业自律自治范围的事项清单进行梳理,根据清单制定本部门扶持政策,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2015年9月底前,委托授权。市级主管部门与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试点专业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相应的授权委托协议(合同)。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开展试点。试点单位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市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履行职能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试点单位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绩效进行考评。2017年10月—12月,总结推广。市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参与市场监管的基本情况、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炼有学习借鉴、复制推广价值的制度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六)关于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认真研究上海自贸区专业监管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其发展动态和成果,进一步健全我市专业监管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2015年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业监管制度,明确扩大开放行业的监管要求,通过实行告知承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企业信息的动态监管和分析、跨部门联合管理、年度检查等措施,把开放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确保开放与监管同步到位。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要明确技术标准,实行公平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金陵海关、南京检验检疫局) 附表:南京市落实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一览表 附表: 南京市落实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一览表 序号 改革事项 我市已落实情况 推广范围 完成时限 市责任部门 责任人 联系人 投资管理领域8项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工商局 施靖鸣 张 燕 2 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国税局 胥德明 汪友金 3 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4 网上自主办税 已完成 全市 — 5 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已完成 全市 — 6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已完成 全市 — 市质监局 周 洁 郑 萍 7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5月31日前 8 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已完成 全市 — 贸易便利化领域5项 9 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南京检验检疫局 朱荣华 胡 莹 10 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11 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12 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质监局 南京检验检疫局 周 洁 朱荣华 郑 萍 胡 莹 13 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南京检验检疫局 朱荣华 胡 莹 金融领域4项 14 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金融办 刘永辉 胡光明 15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投促委 邹伟科 胡 滨 16 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金融办 刘永辉 胡光明 17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投促委 邹伟科 胡 滨 服务业领域5项 18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投促委 邹伟科 胡 滨 19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1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已完成 全市 — 22 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已制定计划 全市 2015年6月30日前 市文广新局 尤荣喜 许家明 海关监管制度创新3项 23 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 已制定计划 南京综保区 2015年6月30日前 金陵海关 蒋春笠 徐 平 24 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 已制定计划 25 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已制定计划 检验检疫制度创新3项 26 进口货物预检验 已制定计划 南京综保区 2015年6月30日前 南京检验检疫局 朱荣华 胡 莹 27 分线监督管理制度 已制定计划 28 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 已制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