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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推进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27号)要求,统筹做好全市划转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我市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是国家改革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全市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加强对划转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落细划转工作各项要求,确保全市2020年底基本完成划转工作。二、划转范围、对象、基准日和比例(一)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2017年11月9日止、存续的且由国家出资的市区独资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国有股权纳入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文化类国有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企业、政府性投资基金以及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产品或服务价格由政府调控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不纳入划转。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二)划转基准日和划转比例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统一按国有股权10%比例划转。若划转企业在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书下达前,因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实施划转。三、实施步骤全市划转工作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划转方案拟定和报送8月20日前,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审核汇总的划转建议方案签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市财政部门;各区审核汇总的划转建议方案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行文报送市财政部门。(二)划转方案审核和上报8月25日前,市财政会同市人社、国资等部门,将全市审核汇总的划转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行文上报。(三)划转通知下达和执行1.划转建议方案经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国资等部门向划转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相关国有股东和承接主体。涉及划转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划转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划转企业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2.各划转企业根据下达的划转通知,在12月底前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划转到位。涉及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企业在收到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四)划转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各区财政部门将年度划转工作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会同人社、国资等部门汇总全市情况后,报送市政府、省财政厅。四、责任分工市、区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本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社、国资、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一)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划转工作制度措施;汇总提出监管企业的划转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国有股权划出手续;会同人社、国资等部门做好本地区划转建议方案的审核汇总、报批和上报;牵头做好划转工作落实情况的汇集报送。(二)人社部门: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划转工作制度措施,审核确认本地区划转建议方案,研究划转工作难点问题。(三)国资部门:负责汇总提出监管企业的划转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国有股权划出手续;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划转工作制度措施,审核确认本地区划转建议方案,研究划转工作难点问题;办理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四)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指导、落实辖区划转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工作落实情况。(五)税务部门:负责划转工作所涉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工作落实情况。五、相关政策衔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划转企业在划转工作中做好以下政策衔接。(一)2017年11月9日至划转实施日,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因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无法追溯的,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二)自2017年11月9日起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在此时点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仍应履行原政策规定;在此时点后企业按原政策规定已划转的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回拨处理”,不作为本次划转抵扣因素。(三)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持有。省财政厅委托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区不设立承接主体。(四)国有股权划转后,划转企业不改变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受托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但不干预划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五)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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