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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和保障“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0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服务好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立法工作,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优质高效法治保障。要注重与放管服、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改革决策相衔接,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方向的立法项目,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各项要求。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咨询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重大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代表进行论证。三、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创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通过立法推进政府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属于社会自治、市场调节的领域,应当充分简政放权,防止与民争权争利。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立法审查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各方利益关系,理顺部门职责,坚决破除部门利益倾向,防止通过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拓展部门执法弹性空间、推卸部门应尽义务。四、进一步加强立法实施和宣传。要以立法的有效实施为抓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各起草部门应当在立法实施后就重点条文及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宣贯会、培训会、媒体问答、编印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解读,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新风,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应当依法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重点是:坚持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各项改革决策部署,着力抓好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立法项目。据此,对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作如下安排:一、政府规章项目(7件)(一)正式项目(3件)1.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制定《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市发改委起草,10月份报市政府)2.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修订《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司法局起草,8月份报市政府)3.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司法局起草,3月份报市政府)(二)调研项目(4件)4.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调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市房产局牵头)5.为促进驾驶人文明交通,加强对驾驶人行为的管理,调研《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市公安交管局牵头)6.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调研《南京市预付消费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7.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从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变,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调研《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市城管局牵头)二、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市城管局起草,2月份一审)2.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提请审议《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文明办起草,4月份一审)3.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市水务局起草,6月份一审)4.为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提请审议《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修订)》。(秦淮区人民政府起草,8月份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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