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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我市区划调整有关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险统筹发展,落实今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扬发[2012]1号)要求,现就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社保的登记申报
1、登记范围
(1)区划调整后的邗江区由邗江区社保中心进行登记申报,自2012年9月起将数据统一归集至市社保中心。
(2)市直、开发区、广陵区登记申报缴费模式不变。原邗江区划入广陵区的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5个镇,由邗江区开展数据整理,市社保中心校验合格后,自2012年9月起,移交广陵区社保中心登记申报,数据统一归集至市社保中心。
(3)新城西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自2012年9月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城西区办事处进行登记申报,数据统一归集至市社保中心。
(4)江都区由江都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申报,2014年将数据统一归集至市社保中心。
2、申报费率
市区企业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执行市统一费率。
(1)企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率20%。
(2)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缴费费率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单位按1%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个人每月缴纳3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0%,其中9%为基本医疗保险,1%为大病医疗救助。
(3)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暂定为1%。
(4)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5)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中心自2012年起,逐年公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各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中心备案。
3、申报费基
(1)市区城镇企业五大险种自2012年起执行统一的最低缴费基数,目前为1794元/月。
(2)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自2012年起执行统一的最低缴费基数,目前为2025元/月。
(3)低费基的乡镇集体企业实行最低缴费基数同步递增政策,设定两年过渡期,自2012年起执行市本级去年费基标准(1662元/月),自2013年起执行市本级目前费基标准(1794元/月),自2014年起执行市区统一缴费基数。
二、关于社保费的征缴
1、关于征缴模式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审计要求,地税部门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自2012年起,广陵区、邗江区以及开发区、新城西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社保中心归集所有征缴明细数据,并传输至市地税部门,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社保费,当期征缴社保费(含补缴、清欠)解缴市财政。江都区自2014年,征缴明细数据归集市社保中心,纳入市地税部门征缴范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9月起,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实行五险同征。
2、关于社保费征缴的监管
建立申报征缴信息定期交流制度。社保费与税费实行同征同管同查,不得无故欠费和拖延缴费。未经批准欠费和拖延缴费的,由地税和人社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以及其他手段的强制措施。
3、关于社保费征缴的考核
将社保费征缴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授权财政、人社和地税等部门,对各区社保的申报、参保、征缴等工作进行考核。
三、关于社保个人账户管理
市区统一个人账户管理标准,各区用一年时间整理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并按市区统一标准予以规范到位。
1、原邗江区划入广陵区5个镇的新农保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自2012年9月起按省规定划转个人账户。
2、新城西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新农保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自2012年9月起按省规定划转个人账户。
3、机关事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自2012年起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整理记载明细,仍实行区级统筹。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自2012年起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整理记载明细,由市经办机构集中存储数据。
四、关于社保的转移接续
1、市区范围内所有涉及区划调整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一律视为本统筹区的缴费年限。
2、整建制办理市区范围内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012年9月起市区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社保卡。原医保卡个人账户经核准后整体划转,不得退还本人或作其他处理。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1、原邗江区划入广陵区5个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2012年起纳入广陵区考核,同时划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
2、由邗江区代管的新城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2012年9月起由新城西区管理,同时划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新城西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城西区办事处负责经办。
六、关于社保待遇标准
按照“同城同步同标”要求,市区范围内社保政策由市统一制定,各区现行自定的社保规定应在一年内清理规范完毕。市区社保待遇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医保筹资标准和定点标准、社保待遇基准、各项社保财政补贴、一次性缴费及补缴社保费标准等待遇标准。
七、关于社保基金管理
1、自2013年起,对广陵区、邗江区以及开发区、新城西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社保基金实行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社保基金预决算,统一核算,统一使用上级下拨的资金。江都区自2014年纳入市区统筹管理。
2、2012年征收的社保基金由市地税、财政归集后,划入市财政社保专户,统筹管理和使用。
3、2011年12月31日前的基金结余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市财政、人社部门确认后暂存各区;其使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八、其他问题
1、严格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部、省有关政策规定推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授权相关审批权限,明确市与区的各项审批权限。
2、市直和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使用同一信息系统,一年内完成社保历史数据的整理,并按统一要求合并。市人社部门及市社保中心对各区经办机构实行统筹业务监管。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的职能和服务范围确认两级机构的职责权限,统一服务标准和流程,提供统一服务。
3、成立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财政、地税、人社、审计、监察、卫生、统计、编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划调整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划调整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依照行政监察效能要求和问责规定严肃区划调整有关工作纪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主要负责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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