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2〕1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11]114号)文件规定,以及2012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明确“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的要求,为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2011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原则、对象范围、退休条件以及组织实施等工作仍按市政府《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11]1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11]18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1年12月起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缴费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高中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应从毕业后起算。
2、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可从2011年12月起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若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时,根据年龄情况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
3、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可从2011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同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5年(60个月)。
三、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或失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9977元/人。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1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江都区、邗江区除外)。
四、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4300元/人。(即: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基数,2025元/月×20%费率×60个月=24300元)
考虑年龄因素,以2011年12月31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
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江都区、邗江区除外)。
五、2012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按以上办法进行类推,其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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