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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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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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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
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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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房源,拓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筹集渠道,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意见》(扬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有房住”基本民生需求,拓宽思路,创新机制,进一步拓宽公租房筹集渠道,通过采取公租房社会化收储方式,加快公租房有效供给,帮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一)邗江、广陵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面向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新建或筹集任务制定收储计划。2014年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收储40-80套,今后要逐步加大收储量,并实现从以建为主向建储并举的转变。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面向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收储配租工作,2014年要收储50-100套,收储数量要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的选择性需求。
三、收储配租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责任单位,利用现有公司或明确专门机构作为收储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经费由区财政拨付。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落实专门的收储机构。要提前编制房源收储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租赁合同等。通过媒体、街办、社区、园区及企业等渠道,宣传公租房社会化收储相关政策及申请保障的条件及流程等内容,接受群众咨询。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各自制定的年度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根据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收储工作。
保障对象准入条件:1、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即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本人及父母在市区无住房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即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非本市户籍,在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的人员。其他准入条件由各区限定。2、住房困难家庭:2014年人均月收入在1900元及以下,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无房家庭,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并连续享受低保、特困两年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线每年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收储房源
收储的社会房源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基本具备居住条件。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5-85平方米,租金控制在单套每月1300元以下,具体租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市场价格、物业状况、装修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对符合收储条件的房屋,市(区)收储机构与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订收储协议。收储时要优先收储比较集中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四)房源配租
公租房配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统一规范的配租流程办理。面向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由企业统一承租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员工合租,承租价格按照每套住房收储的房租价格70%左右确定,具体配租按照各区(管委会)当年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面向市区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房租按照当年市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动态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详细的房源电子台账和公租房保障对象电子台账,全面掌握房源信息以及房源收储、存续、退还等详细信息,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复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清退。
四、资金保障
为做好公租房社会化收储工作,市、区两级财政应给予大力支持,参与研究相关政策,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补资金,按时拨付收储管理专项经费,确保收储房源所需的租金补贴及管理经费得到落实。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开展收储工作的积极性,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研究专项补助和考核奖励办法,制定下发有关公租房社会化收储资金管理方面的通知,加强专项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收储工作。实施公租房社会化收储,有利于加快解决部分租房群众的困难,有利于促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减少社会房产资源闲置和土地浪费,有利于优化社会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公租房社会化收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收储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对收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公租房社会化收储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在保证收储套数总量的前提下,市与区、区与区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相互调配房源,提高保障效率。
(三)强化考核和监督。建立市区公租房社会化收储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积极落实资金保障、督查考评制度等配套措施,认真做好公租房社会化收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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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扬州市区公租房社会化收储配租流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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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扬州市区公租房社会化收储配租流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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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公租房社会化收储配租流程:收储—配租—租金缴纳—交房—后续管理。
一、收储流程
(一)发布收储通告。由市(区)收储机构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收储通告。收储通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收储点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2、收储房屋的标准及收储最低年限;
3、收储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方式;
4、需要携带的有关个人身份证明、房屋有关权属证明;
5、收储房屋的基本要求和违约责任。
(二)接待验房。市(区)收储机构负责接待验房,流程如下:
1、房屋业主或其合法委托人持有效个人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明到房屋所属市、区收储机构,填写扬州市(区)房屋收储申请;
2、市(区)收储机构审验房屋权属及其所有人的有效性,对房屋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不在当前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约定验房时间;
3、市(区)收储机构实地查验拟收储房屋并登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并拍摄房屋详细数码照片。
收储的房屋原则要求:简单装修、水通电明,房主无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费用,不得有结构安全隐患和渗漏等质量问题,能保证安全居住、使用。
(三)签订收储合同。市(区)收储机构与房屋业主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储租赁协议》。
二、配租流程
(一)公布房源。市(区)收储机构公布已签订收储租赁协议并移交的房屋信息。
(二)摇号选房。取得公租房租赁资格的家庭或企业根据房屋信息,通过摇号(或抽签)自行选择拟租用房屋,并携带有效证件到市(区)收储机构报名登记。
(三)登记看房。取得公租房配租资格的家庭或企业持有效证件到收储房源所在市(区)收储机构实名登记看房,并限定只能看其选定的房屋。
(四)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对所看房屋及租金无异议的承租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与房屋业主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过期取消配租资格。
三、租金缴纳
(一)承租人在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当日内缴纳租金。如房屋原有家具、电器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租金由承租人按半年结算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使用原则。
(三)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首期租金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清,以后每期租金在半年到期前10日内付清。
四、交房
承租人与房屋业主在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了租金后,双方进行房屋钥匙交接。
五、后期管理
(一)承租人应足额按时向相关部门缴纳物管、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和宽带等相关费用。
(二)房屋内部装修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三)承租人按收储时确定的房屋租金交纳房租后,可享受相应的租金补贴。
(四)退租管理
1、如承租人在合同期内退租,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屋业主及市(区)收储机构。退租时,由房屋业主与承租人对房屋内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如有损坏,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房屋业主退租,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区)收储机构和承租人,房屋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有关说明
(一)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由申请单位与房屋业主签订《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单位统一缴纳租金、保证金,并承担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损坏赔偿责任、欠费等相应责任。
(二)收储的毛坯房由市(区)收储机构根据公租房装修标准,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合同终止后,装修的归属与承租人无关。任何一方违约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未履行完毕合同期限总租金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房屋业主提前退租,则须按装修总价在剩余租期年限的分摊支付给市(区)收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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