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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财税工作秩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和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财税工作秩序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而形成的税收征管归属问题。根据《常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288号)的通知要求,所有纳税人统一按照经营地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新办企业及因搬迁、重组等因素跨区变动的企业,工商、税务要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统一按经营地原则办理变更手续。国、地税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办理户管转移手续,防止户管鉴定和纳税地不一致。
二、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2004年市区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时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企业采取了按注册地实行税收征管的原则。2005年市财政又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归属进行了合理划分,在不改变现有房地产企业税收征收模式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提供土地资源与利益分配不匹配的问题。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增长拉动作用较大,一些辖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到本地区注册,导致各区优惠政策的攀比和房地产企业注册地的经常变动,从而造成了税收和财力的流失。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注册登记、属地经营等工作,创造地区范围内平等的税收竞争环境,从2006年1月1日起,严禁各区利用与上交税收挂钩的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相互抢拉房地产税源,取消各种与房地产企业上交税收挂钩的“奖励”优惠政策,除国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享受的政府拨款外,其它对房地产企业任何形式的拨款、奖励一律取消,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督查,对一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实行财力扣款。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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