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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1〕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残联《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0号)和市委“一号文件”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女性生殖健康权益,积极实施残疾预防,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结合我市生育保障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凡参加本市市区生育保险的职工,均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障待遇。
二、实施内容
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
(二)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费;
(三)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费。
三、服务主体
本着公共服务和资质准入的原则,确定如下服务单位:
(一)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扬州市产前筛查(诊断)中心,江苏省新生儿筛查扬州分中心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上(二)项服务。
(二)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中心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上(一)、(三)项服务。
四、操作办法
(一)自2011年起,各参保单位每三年组织本单位育龄女职工至以上定点服务机构参加生殖健康普查;
(二)市区参保职工自2011年起可以享有一次夫妇孕前优生、孕妇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及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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