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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提升“应保尽保”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当解除已经转让房改房在申请住房保障中的条件限制。申请家庭的房改房在申请住房保障前转让满十年的不再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同时申请家庭成员与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的现有住房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现住房保障标准的,方能申请住房保障。
二、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二人户及以上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60周岁以上住房困难单身户与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的现有住房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现住房保障标准的,可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
三、完善居民公租房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中的家庭可以领取租赁补贴。轮候配租优先向最低收入、低收入的无房家庭配租。一人户配租时优先向最低收入、低收入的6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家庭配租。
四、适当提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特别是提高一人户租赁补贴标准。
(一)市场月平均测算租金从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20元。
(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按市场月平均测算租金的40%计算。
(三)一人户、二人户租赁补贴实发系数分别为发放标准的175%、125%。
(四)租赁补贴额低于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五、完善居民公租房轮候配租制度的调整事项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他调整事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doc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提升“应保尽保”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当解除已经转让房改房在申请住房保障中的条件限制。申请家庭的房改房在申请住房保障前转让满十年的不再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同时申请家庭成员与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的现有住房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现住房保障标准的,方能申请住房保障。
二、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二人户及以上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60周岁以上住房困难单身户与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的现有住房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现住房保障标准的,可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
三、完善居民公租房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中的家庭可以领取租赁补贴。轮候配租优先向最低收入、低收入的无房家庭配租。一人户配租时优先向最低收入、低收入的6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家庭配租。
四、适当提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特别是提高一人户租赁补贴标准。
(一)市场月平均测算租金从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20元。
(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按市场月平均测算租金的40%计算。
(三)一人户、二人户租赁补贴实发系数分别为发放标准的175%、125%。
(四)租赁补贴额低于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五、完善居民公租房轮候配租制度的调整事项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他调整事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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