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5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05〕15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升区域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实施《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工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并通过搬迁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实现做大做强,切实避免易地“克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利用外资、深化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工业布局调整为契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四)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相结合。工业企业搬迁必须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中区转移,以形成产品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产业竞争力。化工类企业必须全部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及其配套区集中;电子信息类企业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汽车及零部件类企业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溧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其他企业按照规划要求相应转移集中。(五)坚持企业搬迁与发展都市型工业相结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一部分搬迁企业的原址按计划挂牌上市,实施“退二进三”;另一部分搬迁企业原址保留工业用地性质,发展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区人流、物流、信息流优势的都市型工业和总部经济。二、目标和任务(六)加快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用3年左右时间,主城区保留部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用地,发展都市型工业及总部经济,其它工业企业一律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转移。 (七)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按照创建生态城市的要求,将高能耗、高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且不易就地治理、扰民严重、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城市要求的企业搬出主城区。个别企业确因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批准可于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八)2007年底前完成对不宜搬迁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对产品老化、装备落后、缺乏竞争力、不宜搬迁改造的污染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主城区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的,都要限期关闭。个别企业确因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批准可在2008年底前实施关闭。三、政策和措施(九)土地存量资产公开交易的收益,是企业实施搬迁的重要资金来源。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合理规划,加强调控,保证土地资产的升级升值。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变现,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上市交易。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返还企业。对于实行“三联动”改制后的企业,先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按原评估值进入改制成本部分,再从剩余变现资金中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相关费用后返还企业。对实施扩张性搬迁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2005—2008年4年间,市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扩张性搬迁项目的奖励,并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化工企业奖励4年,其他企业奖励2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十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应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搬迁企业的税收分成,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十二)搬迁企业上一年缴纳的排污费可作为搬迁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废”治理设施建设。(十三)切实做好搬迁、改造和关闭企业的稳定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十四)对主城区内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其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国土部门不再受理用地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发放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再核增排污许可量。(十五)加大环保监察力度。在调整期内,市环保部门应进一步严控主城区内企业污染排放,控制排污总量,在现有基础上逐年核减主城区内工业企业的排污总量指标。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与充实市工业布局调整领导小组。由蒋宏坤市长任组长,戴永宁副市长、奚永明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发改委、建委、国资委、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房产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政公用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刘建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储永宏、市环保局局长严苏扬、市经委副主任孔秋云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搬迁政策,编制年度搬迁计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十七)明确工作职责。市经委会同市规划局、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搬迁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论证,负责对搬迁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核准)或转报。市环保局负责对主城区污染企业的认定。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搬迁企业合理选择新址,以及出具原址土地上市公开出让的外部条件和规划要点。市国土局负责组织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上市公开出让,以及办理搬迁改造项目的新址用地手续。市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企业搬迁的按期有序实施。(十八)严格责任考核。对重点污染搬迁企业建立由市领导分工挂帅的项目推进责任制,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市工业布局调整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各负其责,按序时进度加快推进。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应根据市工业布局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实施方案,土地变现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企业搬迁,不得挪作它用。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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