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06〕2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坚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5号),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批准。(二)提高新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南京实际,编制完善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江南地区除金陵石化区域外,不再批准新建任何化工项目。严格控制有二氧化硫排放的项目,除已经列入省政府“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外,不再批准新建火电项目。(三)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2008年底前,对我市现存的小型化工企业实施专项整治,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必须转入化工专业园区,其余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实行转产或关闭。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2010年以前,强制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严重扰民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对我市现存的电镀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建设全市集中的电镀工业园区,将全市所有的电镀企业集中到电镀工业园区。根据《南京市工业布局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实施技术进步、提高环保标准的情况下,加快搬迁主城区内污染严重、居民投诉强烈的企业,搬迁企业应向工业园区集中。(四)提高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的要求。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应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分阶段控制标准,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外地入宁转移登记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无环保标志或高污染车辆在主城区内行驶。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五)制定实施《南京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配套政策。设立2500万元的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重点支持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污染企业技术改造及搬迁、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0认证、三废利用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环保事项。(六)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认证工作。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和ISO14000认证。到2008年底前,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总量超过限额的企业,实施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09年底前,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全部实现清洁生产。到2009年底,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比例要达到20%。(七)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按照国家对“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的有关要求,积极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耗总量。燃煤机组采用脱硫设施且排放二氧化硫总量达到控制要求的,用煤含硫量可以放宽到1%。在禁燃区内,2010年底前,10吨及以下(小于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改造,10吨以上(大于7MW)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煤的洁净燃烧技术,并按要求实施脱硫除尘。研究制定鼓励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作为燃料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实施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沼气池处理工程、秸秆气化和炭化工程。对秸秆综合利用需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八)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实行总量控制。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2%,控制在12.00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2%,控制在13.73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93万吨。上述目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九)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尽快出台并实施《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所有排污单位均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及超过水、气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十)逐步实行有偿排污制度,推广排污权交易。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抓紧制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四、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十一)认真执行《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加快构建“四横两纵”生态网架,严格划定禁止开发的生态保护区域。到2009年底前,受保护地区应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7%以上。继续实施“绿色南京”工程,每年造林不少于10万亩,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绿色南京”工程。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尽快制定市及区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助的标准和办法。(十二)加强对矿产、水、森林、土地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相关资源费。限制开山采石,到2008年底前,一律停止在禁采区内开山采石(省政府批准保留的企业除外)。加快实施宕口生态修复工程,到2009年底前,宕口植被恢复率要达到80%以上。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复绿工作。五、加大财政和物价对环保的支持力度(十三)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元/吨左右,到2009年调整到1.60元/吨左右。因调整增加的筹集资金,集中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十四)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完善垃圾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十五)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鼓励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购买利用垃圾、风力、秸秆、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十六)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把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市、区(县)两级财政要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扶持郊区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溧水、高淳两县新建、扩建并实际投入运行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按新增日处理能力每1万吨,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对新建并实际投入运行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下的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按20万元/千吨进行一次性补贴。对新建并实际投入运行1个库容量为50万吨以上,可以使用10年以上且达到建设部卫生填埋场无害化等级二级以上标准的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增加投入,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及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十七)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筑渣土综合利用项目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城区新办的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参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十八)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六、切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十九)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从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预案、装备配置、应急物资贮备、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区县要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协调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十一五”期间,完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体系,建成区县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二期工程,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开展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调查及污染防治,主要饮用水源地断面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为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提供保障。(二十)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各区县环保局要尽快成立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落实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结合镇及街道机构改革,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环保工作,把基层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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